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李宜璇、孫藝娜、吳欣哲
- 原告陳徐秀霞、陳雅檸、陳永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陳徐秀霞 陳雅檸 陳永勝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根億律師 被 告 羅鈺淞 中一祥泰股份有限公司號 法定代理人 童羽妡 上列被告等因羅鈺淞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69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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