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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徐煥淵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郁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字第6061號、111年度執聲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8.5445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4年度執字第6061號受刑人彭郁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58號判決有罪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毛重10.3150公克,純質淨重8.6603公克,本署103年安保字第434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及0000000Q號)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結晶塊5包,經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上開物品自屬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就驗餘部分(驗餘淨重8.5445公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至於扣案毒品之包裝袋本身,因必然有殘留第

一、二級毒品,且難以析離,亦應一併沒收銷燬之。檢察官此部分聲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聲請駁回部分:聲請意旨請求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5包,其純質淨重8.6603公克均宣告沒收銷燬之,然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所載,扣案毒品檢驗過程因取樣0.1245公克,檢驗後驗餘淨重僅剩8.5445公克。是檢察官聲請意旨關於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業經檢驗取樣部分,因此部分業已檢驗而滅失無從沒收銷燬,自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煥淵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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