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3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顏妤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304號、111年度執字第1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妤如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妤如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6日以109年度醫訴字第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於109年6月15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9年7月9日至109年7月17日復違反醫師法,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0年10月6日以110年度醫上字第139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受刑人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11年1月6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本院於109年5月6日以109年度醫訴字第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於109年6月15日確定(下稱前案)。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9年7月9日至109年7月17日復違反醫師法,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0年10月6日以110年度醫上字第139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受刑人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11年1月6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上揭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受刑人在前案緩刑期內,因故意犯後案而受逾6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聲請人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之1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聲請,未逾6月之期限,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