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90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郡庭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郡庭於民國110年7月20日下午5時4分許,入住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告訴人厚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挪威森林漫活休閒旅館806號客房,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110年7月20日下午5時4分許至翌日(21)凌晨0時許間之某時許,持滅火器噴灑上開客房內之物品,造成客房內之65吋電視機、35吋電視機、55吋電視機各1台之主機板為滅火器乾粉腐蝕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就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出之告訴,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11年10月6日向本院具狀撤回上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6至48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