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19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延年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116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7063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中簡字第128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延年業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111年9月16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中簡字卷第45-46頁),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祖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檢察官陳佞如移送併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1167號
被 告 周延年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延年於民國111年4月30日9時53分許,前往址設臺中市○○
區○○○道0段0000號之臺中榮民總醫院急診室就診。詎其因不
滿護理師劉郁莉之醫療業務處置,竟基於妨害醫事人員執行
醫療業務之犯意,先拍打劉郁莉為其測量體溫之手臂,再大
聲咆嘯等施暴方式,足以妨害護理師劉郁莉執行醫療業務。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周延年警詢暨偵訊中之供述。
㈡被害人即護理師劉郁莉警詢中之證述及其執業執照。
㈢臺中榮民總醫院急診室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㈣受理醫療暴力案件通報單。
二、核被告周延年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以施暴方式
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鐘祖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佳琪
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
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
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
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