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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197號

違反醫療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陳僑舫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延年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116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7063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中簡字第128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延年業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111年9月16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中簡字卷第45-46頁),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祖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檢察官陳佞如移送併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書記官 劉桉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1167號
  被   告 周延年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延年於民國111年4月30日9時53分許,前往址設臺中市○○
    區○○○道0段0000號之臺中榮民總醫院急診室就診。詎其因不
    滿護理師劉郁莉之醫療業務處置,竟基於妨害醫事人員執行
    醫療業務之犯意,先拍打劉郁莉為其測量體溫之手臂,再大
    聲咆嘯等施暴方式,足以妨害護理師劉郁莉執行醫療業務。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周延年警詢暨偵訊中之供述。
  ㈡被害人即護理師劉郁莉警詢中之證述及其執業執照。
  ㈢臺中榮民總醫院急診室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㈣受理醫療暴力案件通報單。
二、核被告周延年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以施暴方式
    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鐘祖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佳琪
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
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
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
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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