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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易字第16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黃佳琪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耀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耀仁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張耀仁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文字及商標圖樣,係
    由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
    記,取得指定使用於衣服、運動服裝、運動衣褲等之商標權
    ,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明知為前開商品而
    意圖販賣而輸入,竟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
    單一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17日至109年6月24日間某日,利
    用通訊軟體微信,向大陸地區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
    不詳價格,購買仿冒上開註冊/審定號如附表所示之衣褲後
    ,利用不知情之福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福隆公司)之
    人員運送輸入我國,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
    以自己名義為納稅義務人申報自大陸地區進口之快遞貨物,
    輸入如附表所示之快遞貨物共17筆,而以此方式將如附表所
    示侵害商標權之衣褲共933件(下稱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衣
    褲)輸入臺灣。嗣臺北關承辦人於109年6月24日,在桃園市
    ○○區○○路000號之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進口
    快遞專區,將上開輸入之貨物開箱查驗,扣得如附表所示之
    物,經送鑑定後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管轄權之說明: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上開規定所列被告犯
    罪地、住所、居所及所在地之法院,俱屬有管轄權之法院,
    並無相互排斥。被告張耀仁於111年3月7日本案繫屬本院時
    ,係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有被
    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
    卷第15頁)。因之,本院係有管轄權之法院(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非字第60號判決見解參照)。
  ㈡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而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
    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
    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
    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
    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
    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以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業經本
    院於審判期日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而檢察官及被告均未
    爭執證據能力,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該等資料之製作、取得,尚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
    均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揆諸上開規定,自均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42頁)
    ,經查:
  ㈠復有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
    1年度偵字第1846號卷(下稱中檢111偵1846卷)第25至27頁
    〉,並有證人即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所載收貨人電話門
    號0000000000號之申辦人邱榮華、證人即福隆公司人員顏佩
    書於警詢時之證述在卷可證〈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字第19548號卷(下稱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37至47頁〉
    ,且有電子郵件檢附派件地址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進口
    貨物品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7月8日北普機字第1091028111
    號函暨檢附進口快遞物主提單、分提單號碼、報單號碼明細
    、個案委任書附卷可證(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59至65、
    107至109、123至125、145至147、171至173、185至187、21
    1至213、237至239、259至261頁、桃檢110偵19548卷二第3
    至5、19至21、43至45、61至63、75至77、91至93、107至10
    9、121至123、137至139、153至261頁),又有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可資佐證,堪以認定。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曾辯稱:本案輸入之貨物與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10年度審智簡字第32號確定判決我於109年4月間輸
    入之貨物,均係我於109年3月間同時訂購,且我係於109年3
    月間以我前妻化開鳳之陽信銀行帳戶匯款,僅係運輸之關係
    分批進來云云(見本院卷第89頁)。然查:被告於偵查、本
    院審理時均稱:無法提供上開大陸地區賣家名稱、聯絡方式
    、聯繫紀錄、付款交易紀錄等語(見中檢111偵1846卷第26
    頁、本院卷第89頁)。且觀之本院所調取陽信銀行戶名化開
    鳳(帳號詳卷)之帳戶交易明細,自109年1月1日至111年4
    月18日期間,該帳戶之支出紀錄僅有於109年3月19日、109
    年4月21日分別支出卡費新臺幣(下同)7,079元、1,220元
    ,及於111年2月23日遭扣押7,022元,有該交易明細在卷可
    查(見本院卷第105頁),該等款項顯非被告支付其訂購如
    附表所示仿冒商標衣褲之匯款。是並無任何證據可資證明被
    告係於109年3月間訂購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衣褲。又被告於
    109年4月16日遭查獲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固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智簡字第32號判決確定(見本院
    卷第39至48頁),然該案被告係以王榮斌、張育維、李倫賢
    、化開鳳、邱美惠、黃孟志為納稅義務人及收貨人輸入該案
    貨品,並出具前揭收貨人為委任人之個案委任書,有前揭進
    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
    112至129頁),而本案被告則全部均係以其自己為納稅義務
    人及收貨人輸入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衣褲,並出具自己為委
    任人之個案委任書(見附表證據卷頁及桃檢110偵19548卷二
    第195至261頁),可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智簡
    字第32號案件與本案除遭查獲之時間不同外,輸入之情形亦
    顯然有別,實難認被告本案遭查獲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衣褲
    係與其於109年4月16日遭查獲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同時訂購。
    是被告此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自難憑採。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被告自大陸地區輸入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衣褲,仍構成商
    標法第97條所稱之輸入行為。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
  ㈢被告係利用不知情之福隆公司人員將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衣
    褲運送輸入我國,為間接正犯。
  ㈣被告於上開時間,以上開方式非法輸入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
    衣褲,係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接續為
    之,應認係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㈤爰審酌被告前因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分別於108年12
    月31日、109年4月16日經警查獲(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智易
    字第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智簡字第32號分別
    判決確定;不構成累犯),猶未悔悟,又非法輸入本案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造成侵害,並破壞我國致力
    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實屬不該,應予非難,並衡
    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
    量,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暨未與被害人和解或成立調解,
    亦未賠償,又兼衡被告之教育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詳見本
    院卷第34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
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旻源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納稅義務人 報單號碼 主提單號 分提單號 實際貨物 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證據卷頁 1 張耀仁 CX/09/309/M8274 000-00000000 000000000 仿冒NIKE短褲29件 00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 00000000 ,應予更正)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73頁)、 ⑵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9年7月7日產品鑑定書(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111頁)、 ⑶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1年5月23日保二(刑一)字第1110201054號函送查扣物品對照表(見本院卷第189至203頁)、 ⑷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本院卷第205、206頁)      仿冒PUMA短褲23件 00000000 、 00000000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73頁)、 ⑵ 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7月10日鑑定報告(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113頁)、 ⑶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115至117頁) 2 張耀仁 CX/09/309/M8244 000-00000000 000000000 仿冒 adidas短褲19件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75頁)、 ⑵ 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7月6日鑑定報告(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137頁)、 ⑶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139頁)      仿冒PUMA短褲38件 00000000 、 00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 00000000 、 00000000 、 00000000 ,應予更正)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75頁)、 ⑵ 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7月10日鑑定報告(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127頁)、 ⑶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129至131頁) 3 張耀仁 CX/09/309/M8246 000-00000000 00000000 仿冒NIKE長褲19件 00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 00000000 ,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77頁)、 ⑵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9年7月7日產品鑑定書(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161頁)、 ⑶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1年5月23日保二(刑一)字第1110201054號函送查扣物品對照表(見本院卷第189至203頁)、 ⑷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本院卷第207、347、348頁)      仿冒 adidas長褲29件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77頁)、 ⑵ 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7月6日鑑定報告(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163頁)、 ⑶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165頁)      仿冒 Under Armour長褲9件 00000000 、 00000000 、 00000000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77頁)、 ⑵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09年7月8日鑑定報告書(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149頁)、 ⑶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150至156頁) 4 張耀仁 CX/09/309/M8247 000-00000000 000000000 仿冒NIKE長褲39件 00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 00000000 ,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79頁)、 ⑵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9年7月7日產品鑑定書(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175頁)、 ⑶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1年5月23日保二(刑一)字第1110201054號函送查扣物品對照表(見本院卷第189至203頁)、 ⑷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本院卷第207、347、348頁)      仿冒 adidas長褲9件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79頁)、 ⑵ 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7月6日鑑定報告(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177頁)、 ⑶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1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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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9年7月7日產品鑑定書(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227頁)、 ⑶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1年5月23日保二(刑一)字第1110201054號函送查扣物品對照表(見本院卷第189至203頁)、 ⑷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本院卷第207、347、348頁)      仿冒 adidas長褲9件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83頁)、 ⑵ 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7月6日鑑定報告(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229頁)、 ⑶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231頁) 7 張耀仁 CX/09/309/M8248 000-00000000 000000000 仿冒PUMA短褲48件 00000000 、 00000000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85頁)、 ⑵ 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7月10日鑑定報告(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241頁)、 ⑶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243至245頁)      仿冒 adidas短褲9件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85頁)、 ⑵ 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7月6日鑑定報告(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251頁)、 ⑶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253頁) 8 張耀仁 CX/09/309/M8285 000-00000000 00000000 仿冒 adidas短褲38件(起訴書誤載為9件,應予更正)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87頁)、 ⑵ 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7月6日鑑定報告(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273頁)、 ⑶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275頁)      仿冒PUMA短褲19件 00000000 、 00000000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87頁)、 ⑵ 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7月10日鑑定報告(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263頁)、 ⑶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265至267頁) 9 張耀仁 CX/09/309/M8259 000-00000000 00000000 仿冒NIKE衣服10件 00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 00000000 ,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89頁)、 ⑵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9年7月7日產品鑑定書(見桃檢110偵19548卷二第7頁)、 ⑶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1年5月23日保二(刑一)字第1110201054號函送查扣物品對照表(見本院卷第189至203頁)、 ⑷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本院卷第207、347、348頁)      仿冒 adidas衣服60件 00000000 、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89頁)、 ⑵ 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7月6日鑑定報告(見桃檢110偵19548卷二第9頁)、 ⑶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桃檢110偵19548卷二第11至13頁) 10 張耀仁 CX/09/309/M8258 000-00000000 00000000 仿冒NIKE短褲4件 00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 00000000 ,應予更正)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91頁)、 ⑵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9年7月7日產品鑑定書(見桃檢110偵19548卷二第23頁)、 ⑶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1年5月23日保二(刑一)字第1110201054號函送查扣物品對照表(見本院卷第189至203頁)、 ⑷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本院卷第205、206頁)      仿冒 adidas短褲9件 00000000 (起訴書贅載 00000000 、 00000000 ,應予刪除)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91頁)、 ⑵ 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7月6日鑑定報告(見桃檢110偵19548卷二第35頁)、 ⑶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桃檢110偵19548卷二第37頁)      仿冒PUMA短褲23件 00000000 、 00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 00000000 ,應予更正)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91頁)、 ⑵ 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7月10日鑑定報告(見桃檢110偵19548卷二第25頁)、 ⑶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桃檢110偵19548卷二第27至29頁) 11 張耀仁 CX/09/309/M8245 000-00000000 000000000 仿冒 Under Armour長褲39件 00000000 、 00000000 、 00000000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93頁)、 ⑵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09年7月8日鑑定報告書(見桃檢110偵19548卷二第47頁)、 ⑶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桃檢110偵19548卷二第48至54頁)      仿冒NIKE長褲19件 00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 00000000 ,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93頁)、 ⑵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9年7月7日產品鑑定書(見桃檢110偵19548卷二第59頁)、 ⑶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1年5月23日保二(刑一)字第1110201054號函送查扣物品對照表(見本院卷第189至203頁)、 ⑷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本院卷第207、347、348頁) 12 張耀仁 CX/09/309/M8250 000-00000000 000000000 仿冒NIKE長褲28件 00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 00000000 ,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95頁)、 ⑵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9年7月7日產品鑑定書(見桃檢110偵19548卷二第65頁)、 ⑶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1年5月23日保二(刑一)字第1110201054號函送查扣物品對照表(見本院卷第189至203頁)、 ⑷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本院卷第207、347、348頁)      仿冒 adidas長褲19件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95頁)、 ⑵ 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7月6日鑑定報告(見桃檢110偵19548卷二第67頁)、 ⑶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桃檢110偵19548卷二第69頁) 13 張耀仁 CX/09/309/M8242 000-00000000 000000000 仿冒NIKE衣服29件 00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 00000000 ,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97頁)、 ⑵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9年7月7日產品鑑定書(見桃檢110偵19548卷二第79頁)、 ⑶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1年5月23日保二(刑一)字第1110201054號函送查扣物品對照表(見本院卷第189至203頁)、 ⑷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本院卷第207、347、348頁)      仿冒 adidas衣服38件 00000000 、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97頁)、 ⑵ 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7月6日鑑定報告(見桃檢110偵19548卷二第81頁)、 ⑶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桃檢110偵19548卷二第83至85頁) 14 張耀仁 CX/09/309/M8249 000-00000000 000000000 仿冒NIKE短褲18件 00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 00000000 ,應予更正)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99頁)、 ⑵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9年7月7日產品鑑定書(見桃檢110偵19548卷二第95頁)、 ⑶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1年5月23日保二(刑一)字第1110201054號函送查扣物品對照表(見本院卷第189至203頁)、 ⑷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本院卷第205、206頁)      仿冒PUMA短褲37件 00000000 、 00000000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99頁)、 ⑵ 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7月10日鑑定報告(見桃檢110偵19548卷二第97頁)、 ⑶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桃檢110偵19548卷二第99至101頁) 15 張耀仁 CX/09/309/M8251 000-00000000 000000000 仿冒 adidas長褲19件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101頁)、 ⑵ 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7月6日鑑定報告(見桃檢110偵19548卷二第113頁)、 ⑶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桃檢110偵19548卷二第115頁)      仿冒NIKE長褲29件 00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 00000000 ,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101頁)、 ⑵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9年7月7日產品鑑定書(見桃檢110偵19548卷二第111頁)、 ⑶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1年5月23日保二(刑一)字第1110201054號函送查扣物品對照表(見本院卷第189至203頁)、 ⑷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本院卷第207、347、348頁) 16 張耀仁 CX/09/309/M8275 000-00000000 00000000 仿冒 adidas衣服28件 00000000 、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103頁)、 ⑵ 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7月6日鑑定報告(見桃檢110偵19548卷二第127頁)、 ⑶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桃檢110偵19548卷二第129至131頁)      仿冒NIKE衣服37件 00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 00000000 ,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⑴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桃檢110偵19548卷一第103頁)、 ⑵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9年7月7日產品鑑定書(見桃檢110偵19548卷二第125頁)、 ⑶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1年5月23日保二(刑一)字第1110201054號函送查扣物品對照表(見本院卷第189至203頁)、 ⑷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本院卷第207、347、348頁) 17 張耀仁 CX/09/309/M8240 000-00000000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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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16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