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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1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陳怡珊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毓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毓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毓聖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得易科罰金,與如附表編號2、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32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880號等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附表編號1至2、編號3分別所定之執行刑加計編號4所示之刑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附表編號2、3均為受刑人成立修聖國際行銷整合有限公司時所犯,及各罪犯罪類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毓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怡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共4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14罪) 犯罪日期  104.12.26 105.06.12前某日至105.06.29 105年4月起至105年7月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823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598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3440、22514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64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7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880等號  判決日期 106年03月09日 110年01月13日 110年05月28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64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681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159、6162等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04月05日 110年06月02日 110年01月05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註  1.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7675號 1.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  9233號 1.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25號   2.定應執行2年2月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已執畢3月,110執更3929)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5年4月、11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036號    判決日期 111年01月18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0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03月01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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