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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14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陳玉聰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健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健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健龍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7250號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0年6月4日以110年度聲字第225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於假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694311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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