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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9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黃佳琪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紀政凱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政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政凱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佳琪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9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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