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6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啓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啓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啓文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