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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655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黃麗竹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懷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懷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懷志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及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333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8年度原訴緝字第6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書記官 姚志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55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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