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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49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吳金玫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旻倫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1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旻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旻倫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 年1 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 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金玫

書記官 劉桉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49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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