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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7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劉麗瑛蔡宗儒簡志宇

聲請人
兼被告
法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張生圓
聲請人
兼被告
阿波羅純淨水廠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浚瑋
選任辯護人
楊代華律師

曾鈺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10年度智訴字第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訴訟需要,聲請准予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轉拷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係為確認各該證人於偵查中證述之內容,與本案案情相關,為保障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之。又所轉拷交付之電磁紀錄,自應侷限於本案訴訟審理防禦使用,特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簡志宇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轉拷交付標的 一 江國仁於107年6月7日接受調查官詢問之錄音(影) 二 江國仁於107年8月17日接受調查官詢問之錄音(影) 三 李明振於107年8月17日接受調查官詢問之錄音(影) 四 江國仁於107年8月17日接受檢察官訊問之錄音(影) 五 江國仁於108年1月31日接受調查官詢問之錄音(影) 六 江國仁於108年1月31日接受檢察官訊問之錄音(影) 七 李明振、林哲芬、林淑美於108年11月6日接受檢察官訊問之錄音(影) 八 江國仁於109年7月2日接受檢察官訊問之錄音(影) 九 陳樹發於109年8月12日接受檢察官訊問之錄音(影) 十 江國仁於109年11月18日接受檢察官訊問之錄音(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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