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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10號

聲請變更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黃司熒田雅心江健鋒

聲請人
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律師
被告
BEN YOSEF LIOR YOSEF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110年度重訴字第2282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BEN YOSEF LIOR YOSEF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3。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BEN YOSEF LIOR YOSEF經裁准交保後,原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17,惟該處因租期已於民國111年2月19日屆滿不續租,故被告另覓得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3」,懇請鈞院同意被告限制住居於該址等語。

二、按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是否因工作、生活、經濟或其他因素,致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由法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17,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既已陳明上開事由表明確有變更上述原限制住居地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3之必要,因認本件聲請尚無礙於前開對被告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江健鋒

書記官 黃于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10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變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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