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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占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曹錫泓陳怡秀陳韋仁
  • 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 當事人
    華利信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自字第4號 自 訴 人 華利信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上列自訴人因侵占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犯罪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選 任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狀,刑事訴訟法第38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自訴人華利信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自訴,雖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委任陳益盛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然於112 年6月5日陳益盛律師業已具狀終止委任,是自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本件自訴之法律上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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