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2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文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1927、207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吉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文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復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予以羈押。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予以訊問,並核閱全案卷證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涉犯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犯行,且有歷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足憑,被告業於111年11月17日經判處罪刑而尚未確定,已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有多次經通緝之紀錄,其於本案曾親自收受傳票,仍不到案,經通緝始緝獲,被告復自述無法具保,有事實足認被告仍有逃避接受審判及執行之虞,是本案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而本院考量本案審理程序之進行情形,暨權衡被告之犯罪情節及比例原則,認仍有繼續予以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自111年12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