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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劉麗瑛吳孟潔蔡宗儒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卓茹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號「論罪科刑、沒收」欄部分,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之「論罪科刑、沒收」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就被告卓茹玉於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所為犯行,於理由欄已敘明無從論被告以累犯之原因,且於主文欄特別載明該部分犯行不構成累犯,惟原判決之附表二編號1號「論罪科刑、沒收」欄部分,卻就被告所為犯罪事實欄一部分犯行之論罪科刑主文內容記載「累犯」等文字,顯係誤為贅載,然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蔡宗儒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論罪科刑、沒收 1 犯罪事實欄一 卓茹玉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9、11至14、19、20號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0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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