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田宇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田宇堃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判決於111年5月27日合法送達後,上訴人於111年5月30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11年8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而該裁定業於111年8月2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判決送達證書、刑事上訴狀、裁定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稽,因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