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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9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江宗祐吳珈禎林德鑫

原 告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龐建華
被 告
黃超群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68號、112年度簡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林德鑫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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