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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01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依蓉呂超群簡佩珺

原告
周碩航
被告
黃睿璿

吳啓源

林以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1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3,2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本件事實及理由詳如起訴書。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本案起訴書所載,原告遭詐欺而受有損失部分之犯罪事實,係同案被告施信吉、陳維振所參與(被告施信吉部份另由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被告陳維振部分業經調解成立),而被告黃睿璿、吳啓源、林以杰並非此部分之被告,參以前揭說明,原告自不得於此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是原告此揭主張應非合法,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簡佩珺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011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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