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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12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陳培維陳怡珊鄭永彬

原告
黃玄儒
原告
許羅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 才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覃思嘉律師
被告
游毅庭

謝福

林俊志

邱煒筌

邱葦淯

林俊宏

溫文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44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鄭永彬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123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