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吳偉民、許晋樺、永樂遊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謝宜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吳偉民 送達代收人 陳昱龍律師 被 告 許晋樺 被 告 永樂遊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5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