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智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榶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智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榶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榶畇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8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附表編號7、8商標權人欄「台灣耐基商 業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㈡犯罪事實欄一 1.第5行「使用於商品之商標權」之記載,應更正為「使用 於如附表所示商品之商標權」。 2.第14、15行「並因販賣該等仿冒商品而獲利新臺幣(下同)2000元,」、第17行「及犯罪所得2000元」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3.第16、17行「在蔡榶畇之前揭商店內」之記載,應補充為「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蔡榶畇之前揭商店內執行搜索」。 ㈢證據部分應補充「本院110年聲搜字第227號搜索票、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本院111年度中 司刑移調字第599號調解程序筆錄、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 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刑事陳報(一)狀」。 二、核被告蔡榶畇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行為人主觀上苟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被告自民國109年12月間起至110年2月23日為警查獲時止,基於單一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之法益, 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仍意圖販賣而陳列本案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且其前曾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55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仍不知警惕,復為本件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犯行,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達成調解,分期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被告並已給付第一期各新臺幣(下同)6000元、4000元之賠償金,有本院111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599號調解程序筆錄、上開告訴人提出刑事陳報(一)狀各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53-54-55頁),足認被告稍事彌補其本案犯行所造成之損害, 但尚未與其他被害人和解,賠償其等損害,被害人台灣耐基公司雖未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但請求從重量刑(見偵卷第75頁函);並斟酌被告之犯後態度、本案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非少、市值及意圖販賣而陳列期間,暨被告於警詢自述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偵卷第19頁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 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定有明文。 ㈠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權人註冊商標之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㈡查被告於警詢、偵訊時雖自承因販賣本案仿冒商品,迄為警查獲止,獲利約2000元(見偵卷第25、99頁),並已自願繳交2000元之犯罪所得供扣案,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為憑(見偵卷第37至45頁),然卷內並無積極證據可茲佐證被告確實已售出且所販賣者亦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且被告已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達成調解,賠償其等損害共計10,000元,業如前述,是其已賠償履行完畢部分,已逾其所述之2000元,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028號被 告 蔡榶畇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榶畇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告訴)及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未提出告訴)等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在案,並取得指定使用於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專用期間內,未得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此等之商標,且該等商標在市場行銷多年,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蔡榶畇亦明知其於民國109年12月間,從大陸地區 所購入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係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109年12月起,在其所經營,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之「尚盈商行」內,陳列販售如附件所示仿冒商品予不特定顧客,並因販賣該等仿冒商品而獲利新臺幣(下 同)2000元,而以此方式侵害前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嗣因 員警於110年2月23日上午10時45分許,在蔡榶畇之前揭商店內,扣得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及犯罪所得2000元,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及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共同委由謝尚修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蔡榶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現場照片及扣押物相片對照表。 (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 (四)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之鑑定報告。 二、核被告蔡榶畇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物品罪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並請依同法第98條宣告沒收之。另被告本件扣案之犯罪所得至2000元,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檢 察 官 陳東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書 記 官 鄭如涵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及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1 ADIDAS商標褲子283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 各種運動衣褲 2 ADIDAS商標衣服70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 衣服 3 PUMA商標褲子112件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00000000 褲子 4 PUMA商標衣服135件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00000000 衣服 5 CHANEL商標衣服247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衣服 6 CHANEL商標褲子19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褲子 7 NIKE商標褲子123件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褲子 8 NIKE商標衣服34件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