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中智簡字第1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程汶瓊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應補充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未補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漏載之犯罪時間,然依告訴人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指訴其於民國110年8月18日(即搜證時間)發現帳號「mk00000000」所開設之「Krit凱芮特美妝殿」蝦皮購物賣場,以告訴人所拍攝之「蒲公英兒童溫和洗髮精」照片作為商品圖片,於110年9月1日再度查看仍未刪除等情,此有前揭蝦皮購物賣場截圖在卷可稽,足認本案犯罪時間應為「110年8月18日前之不詳時日」,原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欄顯係漏未補充,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如附件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8行「竟基於擅自公開傳輸、重製
他人著作財產物之故意」後,補充「於民國110年8月18日前
之不詳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