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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智簡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陳怡秀

  • 被告
    楊淵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智簡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淵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9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淵仁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第1至3列「『ADIDAS及圖』、『PUMA及圖』、『NIKE及圖 』、『Under Armour及圖』、『角落小夥伴及圖』等商標圖樣」 更正特定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 ㈡犯罪事實第14列「以販賣營利」補充為「,以此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㈢證據補充「如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各該商標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 二、核被告楊淵仁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陳列上開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如犯罪事實所載期間內之各舉止,就各該被害人而言,係於相近之時間、地點密接為之,犯罪目的同一,並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為接續犯。被告係於同一期間、地點為上開侵害各該被害人之商標權等犯行,依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較為適當,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手段取得所需,恣意於上開期間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並販賣各該仿冒商標之商品,被告所為不僅損害他人之商標權及潛在市場利益,亦間接影響交易公平秩序及企業正常發展,並不足取,另衡酌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品項、數量及價值,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達成調解,並予賠償顯逾其犯罪所得之款項,而其餘各該被害人皆未表示欲對被告提起告訴等情,參以被告之素行,其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15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犯後已坦認 犯罪,又與前揭各該告訴人達成和解並予賠償,尚有悔悟之意,被告此後亦別無其他犯罪紀錄,堪認被告所為本案僅係一時失慮所犯,被告經此刑事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上開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緩刑,以勵自新。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俱應依商標法第98條,予以宣告沒收。 ㈡扣案新臺幣2,000元固係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之所得,此據被 告於警詢時自承在卷(見偵卷第21頁),惟被告既已如前述與前揭各該告訴人達成調解,並予賠償顯逾其犯罪所得之款項,本案倘若再宣告沒收上開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將使被告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 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附表一: 編號 品牌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1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2 PUMA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00000000 3 NIKE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4 UNDER ARMOUR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5 角落小夥伴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物品 1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毛巾伍件 2 仿冒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商標毛巾肆件 3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商標毛巾拾壹件 4 仿冒美昂德亞摩公司商標毛巾貳件 5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玩偶壹佰陸拾貳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9629號被   告 楊淵仁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淵仁明知「ADIDAS及圖」、「PUMA及圖」、「NIKE及圖」、「Under Armour及圖」、「角落小夥伴及圖」等商標圖樣,業由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及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等,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之毛巾、玩偶等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現仍在專用期限內。楊淵仁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9年8月間某日起,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擺放選物販賣機臺,並在 臉書上向不明賣家購買上開仿冒「ADIDAS」、「PUMA」、「NIKE」、「Under Armour」及「角落小夥伴」等商標圖樣之毛巾及玩偶等商品,放置在上開選物販賣機臺內而陳列,以新臺幣(下同)10元夾取一次之代價,供不特定人投幣夾取選購以販賣營利。嗣經警在上開地點,投幣490元夾取「ADIDAS」商標之毛巾一條送商標權人鑑定,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 後,於109年10月14日14時43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 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地點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仿冒「ADIDAS」商標毛巾4條、仿冒「PUMA」商標毛巾4條、仿冒「NIKE」商標毛巾11條、仿冒「Under Armour」商標毛巾2條、仿 冒「角落小夥伴」商標玩偶162件,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委任謝尚修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淵仁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前揭各商標之經濟部智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各1紙、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11月3日鑑定報告書2份、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9年12月15日函檢附之查扣物品 估價表、檢視書及產品鑑定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09年12月3日證明書、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3日 鑑定報告書及侵權市值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 第1552號搜索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相片對照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2張附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楊淵仁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等罪嫌。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毛巾4條、仿冒「PUMA」商標毛巾4條、仿冒「NIKE」商標毛巾11條、仿冒「Under Armour」商標毛巾2條、仿冒「角落 小夥伴」商標玩偶162件,皆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之。至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2,000元,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 規定,追徵其價額。另請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本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徒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亦已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成立,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結果報告書及調解程序筆錄存卷可佐,且其餘商標權人並未提出告訴等情,信其歷此教訓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請從輕量刑,並予宣告緩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3  日檢 察 官 謝怡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書 記 官 張智翔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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