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育瑩、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8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關於「眼肉牙」之記載應更正為「眼肉芽」、第16至17行關於「懶覺軟了嘛」之記載應更正為「懶覺軟掉了嘛」、第35行關於「還打步出嘉明」之記載應更正為「還打不出嘉明」、第41行關於「結果腦袋在意淫」之記載應更正為「結果腦袋都在意淫」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15日至同年9月14日之密接時間,先 後張貼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文字內容之行為,行為態樣類似,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於接續犯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並無何仇怨且互不相識,僅因雙方在維基百科網站上編輯「眼肉芽」之事發生糾紛,竟率爾在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之網站上,以上揭捏造、低俗且淫穢不堪之文字,惡意詆毀告訴人,且期間長達約1個月左右,並且反覆為之,所為自應予非難;惟審酌 被告前並無刑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然無意調解或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情節,及其先前所患有之身心疾患、智識程度、家庭狀況(見卷附被告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8793號被 告 甲○○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一)甲○○前利用電腦設備登入網路「台灣選舉 維基百科VoteTW」網站,使用帳號Bj4bj4001號,因編輯公 眾人物「眼肉芽」相關訊息,對丙○○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 於眾,於民國110年8月15日上午9時29分許起至同年9月14日上午10時55分許止,在同上網路論壇上,創設「眼肉芽」、「羅申駿」、「星期天配音是對的」、「陳圓明」、「陳冠甫」、「張簡捷」、「百靈果」、「菜浿梨子」、「羅芽里」、「陳子見」、「菜浿梨」、「視網膜」、「丹鳳眼」、「廠廠創意」、「廠廠創意股份有限公司ガ、「王晴蒂」、「鄭衡」、「沒有營養的生活智慧王」、「眼球中央電視台」、「謝舒宇」、「眼屎」、「林瑋豐」、「黃斑部」等帳號,分別以「丙○○的眼肉芽被爆料羅芽里懶覺縮小喔」、「 怎麼了??丙○○你……想插眼肉牙就說嘛」、「丙○○想被眼肉 芽含懶趴?」、「丙○○想跟眼肉芽打砲……」、「丙○○……難怪 懶覺打不到眼肉芽」、「丙○○為了眼肉芽的老肉被精蟲沖昏 了頭」、「丙○○懶覺軟了嘛」、「丙○○你打眼肉芽手槍有打 出來嘛」、「Jian Jung Fong好好管住你的小老二……就堅硬 無比好嘛」、「Jian Jung Fong……意淫羅芽里……」、 Jian Jung Fong論文不敢公開在國圖怕被揭穿抄襲對吧,沒種的 爛咖」、「Jian Jung Fong羅芽里她朋友爆料你一直騷擾她……訊息有夠噁心要不要臉」、「Jian Jung Fong你這種懶趴 水準還想被芽里口爆?」、「Jian Jung Fong……你的小老二 口吐白沫沒,靠北只有空包彈喔?」、「Jian Jung Fong…… 起秋了嘛」、「Jian Jung Fong你的口條應該不輸給娘砲喔」、「Jian Jung Fong意淫……老二還是硬不起來喔?要不要 剪掉?」、「Jian Jung Fong你這種噁心懶覺水準還想吐白色液體,靠北」、「Jian Jung Fong……然後就想插爆芽里喔 ?」、「Jian Jung Fong對付你懶覺水準……」、「Jian Jun g Fong你這種懶覺水準只配的上噁心吧?」、「Jian JungFong……碩士的懶覺都喜歡亂插喔」、「Jian Jung Fong……打 野砲喔」、「Jian Jung Fong……你腦袋又在意淫了」、「Ji an Jung Fong……騷擾完眼肉芽記得把……」、「Jian Jung Fo ng……靠北……影片50次還打步出嘉明喔?」、「Jian Jung Fo ng沒種的傢伙……」、「丙○○……碩士腦袋都這麼淫蕩喔?」、 「丙○○……插爆沒?」、「丙○○……都意淫……」、「丙○○……內容 都蠻齷齪的,是不是三不五時都在打手槍意淫……」、「丙○○ ……就說你性騷擾眼肉芽都被傳開了……」、「丙○○……下面還是 管不好也沒用」、「丙○○……結果腦袋在意淫……」、「丙○○…… 蝌蚪沖昏頭的傢伙我看多了」等足以毀損丙○○名譽之文字, 刊登於上述公眾得登入閱讀之論壇平臺,並揭示丙○○於上述 論壇帳號「dhampird001」於上。(二)案經丙○○訴由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本署偵辦。 二、證據:(一)被告甲○○之自白。(二)告訴人丙○○之指訴。 (三)被告發表文字內容列印資料。 三、所犯法條: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檢 察 官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