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1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1870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黃世誠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雅芬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8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雅芬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辯護人於偵查中雖具狀替被告辯護稱:被告林雅芬雖有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時、地以腳踢告訴人陳亞鈞,然當時告訴人並非在執行醫療業務,故被告並無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行;又本案係因被告及丈夫至護理站詢問轉院事宜時,告訴人在旁大聲質問被告,而與被告爆發口角爭執;嗣被告丈夫將被告拉住後,告訴人仍衝向被告,被告才會腳踢告訴人云云(見偵卷第85-91頁)。惟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案發當天我跟告訴人說我想轉院,告訴人說「你想轉院的話就轉吧,我可以馬上幫你處理」,之後告訴人就去其他病房,我就跑到護理站叫告訴人出來,之後因為告訴人一直靠近我,我就用腳阻止告訴人等語(見偵卷第24-25頁);告訴人於警詢中則陳稱:案發前被告跟我說想要轉院,之後我到其他病房幫病人換藥,隨後我聽到護理站傳來爭吵聲,我過去後就遭到被告攻擊等語(見偵卷第30頁)。依被告及告訴人上開陳述內容,可知告訴人於遭被告攻擊前,係在病房內替其他病患換藥,嗣因聽聞爭吵聲方前往護理站,隨即遭被告腳踢成傷,則告訴人當時既係在替病人換藥,自係在執行其醫療業務;又依卷附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卷第45-51頁),可見案發時被告不顧旁人勸阻,橫越護理站前方走道朝告訴人處逼近,並以腳踢告訴人,卻未見告訴人有衝向或逼近被告之舉,是辯護人上開所辯,俱無足採。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具有行為之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為執行醫療業務之護理師,竟以前述傷害之強暴方式,致使告訴人受有腹壁挫傷之傷害,且妨害告訴人執行醫療業務,損害醫病關係,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表示願與告訴人調解(見偵卷第78頁),然因告訴人無調解意願,因而無從成立調解之犯後態度,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及告訴人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29頁),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詳如偵卷第23頁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鐘祖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
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
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8550號
  被   告 林雅芬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
             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羅淑菁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雅芬於民國111年4月21日21時43分許,在佛教慈濟醫療財
    團法人臺中慈濟醫院(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下
    稱臺中慈濟醫院)10樓B區護理站前,因轉院事宜與護理師
    陳亞鈞起口角爭執,心生不滿,竟基於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
    療業務及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以腳踹陳亞鈞之腹部,致陳
    亞鈞受有腹壁挫傷之傷害,足以妨害陳亞鈞執行醫療業務。
二、案經陳亞鈞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林雅芬警詢暨偵訊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即護理師陳亞鈞警詢暨偵訊中之證述及臺中慈濟醫院
    診斷證明書。
  ㈢臺中慈濟醫院護理站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㈣受理醫療暴力案件通報單、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
二、核被告林雅芬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以施暴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
    業務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普通傷害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鐘祖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