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張雅涵
- 被告林柏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73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柏翰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收據、勘查採證(驗)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扣案物照片」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林柏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持有之時間,持有毒品之犯罪動機、目的,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9包,經送驗結 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7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455號鑑驗書在卷可稽( 見核交卷第13至15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毒 品之外包裝袋9個,因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袋內均有極微 量之毒品殘留,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 併予沒收銷燬之。至於鑑定耗損部分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9包(含外包裝袋9個) 1、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煙草,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第24項毒品大麻(Cannabis、Marijuana、Marihuana)成分,送驗淨重1.0016公克,驗餘淨重0.9402公克。 2、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煙草,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第24項毒品大麻(Cannabis、Marijuana、Marihuana)成分,送驗淨重1.0044公克,驗餘淨重0.9091公克。 3、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煙草,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第24項毒品大麻(Cannabis、Marijuana、Marihuana)成分,送驗淨重1.0011公克,驗餘淨重0.9545公克。 4、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煙草,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第24項毒品大麻(Cannabis、Marijuana、Marihuana)成分,送驗淨重0.9650公克,驗餘淨重0.8991公克。 5、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煙草,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第24項毒品大麻(Cannabis、Marijuana、Marihuana)成分,送驗淨重0.9887公克,驗餘淨重0.9324公克。 6、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煙草,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第24項毒品大麻(Cannabis、Marijuana、Marihuana)成分,送驗淨重0.6269公克,驗餘淨重0.5660公克。 7、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煙草,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第24項毒品大麻(Cannabis、Marijuana、Marihuana)成分,送驗淨重1.0410公克,驗餘淨重0.9668公克。 8、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煙草,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第24項毒品大麻(Cannabis、Marijuana、Marihuana)成分,送驗淨重0.8566公克,驗餘淨重0.7992公克。 9、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煙草,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第24項毒品大麻(Cannabis、Marijuana、Marihuana)成分,送驗淨重1.0086公克,驗餘淨重0.9556公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松股111年度偵字第37334號被 告 林柏翰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6樓居臺中市○○區○○○道0段00號13 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柏翰明知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 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竟於民國111年5月10日中午12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與四川路交岔路口之水牛茶館附近,以新臺幣1500元之代價,向身分不詳之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大麻10公克,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嗣於111 年6月14日下午10時57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朝馬路與朝馬 一街交岔路口時,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怠 速於路邊停車形跡可疑,為警攔查時,扣得被告林柏翰主動提出之大麻9包(驗餘淨重7.9229公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柏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照片、員警職務報告等附卷可參,扣案之毒品經送驗後檢出大麻成分,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證。又被告於111年6月15日凌晨0時5分許,經警採尿送驗,海洛因、大麻及安非他命代謝物均未檢出,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紙附卷 可稽,是被告並未施用其持有之毒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大麻9包(驗餘淨重7.9229公克,本 署111年度毒保字第341號),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檢察官 黃政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意惠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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