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建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8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緝字第2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甲○○為圖免繳停車費用,竟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基於以 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接續自民國(下同)111年4月26日上午10時許起至111年5月7日上午10 時7分止,在乙○○所經營管理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旁之 一起停有限公司無人在現場管理之柵欄式停車場,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汽車進場時間分別拿取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A1~A7之票卡,並將其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駛入上開停車場內停放後,嗣準備駕駛前揭汽車離場時,利用該停車場有入場停車後5分鐘內離場可免收停車費用之優惠機制, 即另以機車於附表所示之機車進場時間分別拿取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B1~B7票卡,且立刻於分別在取得B1~B7票卡後之 5分鐘內,於如附表所示之汽車離場時間駕駛上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以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B1至B7票卡投入票 卡機後,即得駛出該停車場,復未將如附表所示之A1~A7票卡繳回,致系爭停車場設定之收費設備陷於錯誤,誤認甲○○ 已經繳納上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應繳付之停車費而開啟柵欄使其通行離去,因而獲取如附表所示免繳上揭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車費用及A1至A7票卡工本費等不法利益合計新臺幣(下同)2700元。嗣經系爭停車場管理人乙○○調閱監視器影像及票卡入出場紀錄,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訊時坦承不諱(見偵緝字 卷第41~42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偵訊時指 證之情節均相符(見偵字卷第11~13、101~102頁),並有員 警職務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停車場監視器影像照片、停車場繳費系統報表、被告與告訴人LINE對話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9、15~17、19~41、43~71、73~7 8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者,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定有處罰明 文。所謂「不正方法」,參照實務上對於刑法第339條之2有關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有關「不正方法」之要件,係指以類似詐欺之方法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例如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均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2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果參照) 。參諸刑法第339條之1、第339條之2等規定時之立法理由「目前社會自動付款或收費設備之應用,日益普遍,如以不正方法由此種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不特有損業者權益,而且破壞社會秩序,有加處罰之必要」等語,足見上開刑法第339條之2有關「不正方法」之見解,與刑法第339條之1不法構成要件中之「不正方法」之要件,應為相同解釋,始合於立法意旨。亦即,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不法利益者,應係指意圖規避給付對價,而以不合該收費設備之使用規則、或使該收費設備對儲值金額之判讀發生錯誤等類似詐欺之方法,而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者而言。被告在該停車場出口之管制設備投入上開B1至B7票卡,致如附表所示之汽車進場時間所取得A1至A7票卡無須繳納任何停車費用即得駕車離場,使該停車場出口設置之自動收費設備未能正確判讀被告所有上開小客車停用於該停車場內之停車費用,即容由被告汽車得以駛離停車場,獲取免繳停車費及A1至A7票卡工本費之利益,顯屬以不正方式由收費設備得利無訛。㈡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被告於附表所示先後7次將前述自用小客車停放在前揭停車場內,並於汽車離場時以投入B1至B7票卡之不正確方式,從而詐得免繳納停車費及A1至A7票卡工本費之利益等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相同之地點接續進行,並侵害同一財產法益,足見其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而以接續舉動遂行其犯罪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爰審酌被告前未曾犯罪,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素行良好,然其正值青年,為牟小利,竟出以欺罔不正之方法,免除金額不高之停車費用,藉此攫取小利,損害被害人停車場之收費管理,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但尚未彌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施詐所得有免除之停車 費及未歸還停車票卡工本費共計2,700元,為被告本案犯行 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 號 汽車進場時間 機車進場時間 汽車離場時間 不正方法、詐欺方式 汽車停放時間 停車費、票卡工本費(新臺幣) 取得票卡 取得票卡 1 111年4月26日上午10時許 111年5月2日上午9時30分許 111年5月2日上午9時31分許 於左列機車進場時間取得B1票卡,復將於左列汽車進場時間進入之汽車,於左列汽車離場時間以投入B1票卡之方式離場,獲取免繳右列停車費用及未歸還A1票卡工本費。 111年4月26日上午10時許至111年5月2日上午9時31分許 960元+A1票卡100元 A1 B1 2 111年5月2日上午10時7分許 111年5月2日下午5時35分許 111年5月2日下午5時37分許 於左列機車進場時間取得B2票卡,復將於左列汽車進場時間進入之汽車,於左列汽車離場時間以投入B2票卡之方式離場,獲取免繳右列停車費用及未歸還A2票卡工本費。 7小時 100元+A2票卡100元 A2 B2 3 111年5月2日晚上6時17分許 111年5月3日下午1時30分許 111年5月3日下午1時32分許 於左列機車進場時間取得B3票卡,復將於左列汽車進場時間進入之汽車,於左列汽車離場時間以投入B3票卡之方式離場,獲取免繳右列停車費用及未歸還A3票卡工本費。 19小時 210元+A3票卡100元 A3 B3 4 111年5月3日晚上6時42分許 111年5月4日下午4時54分許 111年5月4日下午4時56分許 於左列機車進場時間取得B4票卡,復將於左列汽車進場時間進入之汽車,於左列汽車離場時間以投入B4票卡之方式離場,獲取免繳右列停車費用及未歸還A4票卡工本費。 22小時 210元+A4票卡100元 A4 B4 5 111年5月4日下午5時27分許 111年5月5日晚上8時25分許 111年5月5日晚上8時27分許 於左列機車進場時間取得B5票卡,復將於左列汽車進場時間進入之汽車,於左列汽車離場時間以投入B5票卡之方式離場,獲取免繳右列停車費用及未歸還A5票卡工本費。 27小時 270元+A5票卡100元 A5 B5 6 111年5月5日晚上8時37分許 111年5月6日上午9時44分許 111年5月6日上午9時46分許 於左列機車進場時間取得B6票卡,復將於左列汽車進場時間進入之汽車,於左列汽車離場時間以投入B6票卡之方式離場,獲取免繳右列停車費用及未歸還A6票卡工本費。 13小時 110元+A6票卡100元 A6 B6 7 111年5月6日未知 111年5月7日上午10時6分許 111年5月7日上午10時7分許 於左列機車進場時間取得B7票卡,復將於左列汽車進場時間進入之汽車,於左列汽車離場時間以投入B7票卡之方式離場,獲取免繳右列停車費用及未歸還A7票卡工本費。 14小時(以晚上8時入場計算) 140元+A7票卡100元 A7 B7 總計 2,700元 備註 系爭停車場費率:上午8時至晚上8時每小時30元,最高收費100元 晚上8時至上午8時每小時30元,最高收費50元 停車票卡工本費100元(遺失票卡或者無法歸還票卡者,停車票卡1張100元) 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