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羅茅叔佛祖(原名:羅文誠)(原名:羅文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9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茅叔佛祖(原名:羅文誠)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偵緝字第219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羅茅叔佛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羅茅叔佛祖(原名:羅文誠、羅釋道、施宏達)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 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16時25分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 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1.15公克,含包裝袋1只)後持有之。嗣於110年12月21日16時25分許,其在臺中市○區○○○路00號風華爵旅辦 理登記住宿並攜帶該甲基安非他命1包入住該旅社603號房,迄同年12月22日15時許辦理退房並置放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於該房內。詎風華爵旅工作人員林憲章於其退房後即進入603 號房打掃,旋於房內桌上發現前述甲基安非他命1包,遂報 警到場處理,經警扣得該甲基安非他命1包並循線查獲上情 。 二、羅茅叔佛祖另於111年2月27日20時30分許,至臺中市○區○○○ 道0段000號楓華麗緻商務旅館有限公司(下稱楓華麗緻公司)經營之楓華麗緻商務旅館辦理住宿而入住808號房,迄同年 月28日11時52分許退房離去時,向旅館人員表示晚上會再住宿,而未將其所持有之808號房卡返還該旅館人員。嗣於111年2月28日19時48分許,羅茅叔佛祖返回上開旅館並辦理入 住902號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先於同年3月1日某時許, 在902號房內,以丟擲、敲擊或塞入異物等方式毀壞房內之 熱水壺1個、咖啡杯4個、馬桶水箱零件1組、電視遙控器1支、冷氣遙控器1支等物;於同年3月1日12時19分許,利用隔 鄰之901、903號房房客相繼退房離去房門未上鎖之機會,先後進入903號、901號房內,接續以丟擲、敲擊等方式毀壞該等房內之電視機共2臺、熱水壺共2個、吹風機1個、咖啡杯 共8個、電話1組、電視遙控器共2支、冷氣遙控器共2支等物,足生損害於楓華麗緻公司。羅茅叔佛祖明知其持有使用之上開808號房、902號房卡共2 張須於111 年3月1日辦理退房時一併返還,竟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111年3月1日12時25分許毀損前開等房內物品後,未辦理 退房手續即自行離去,而將上開2張房卡攜離,予以侵占入 己。嗣楓華麗緻商務旅館服務人員進入901號房維修馬桶時 發現房內物品遭毀壞,遂檢查902、903號房間內物品狀況並發覺亦遭毀壞,隨即調閱監視器查看旅館之進出情形並報警處理,因而查獲。 三、案經楓華麗緻公司委由吳金瀚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茅叔佛祖於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林憲章、吳金瀚、證人即903號房客王詩萍、901號房客毛世翔分別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與指認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300356號鑑驗書、旅館監視器翻拍畫面截圖與現場照片、入住資料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車輛詳細報表與監視器錄影車牌照片截圖、扣押物品照片;入住告知事項資料與簽名頁面影本、毀壞物品明細表、旅館酒樓平面圖、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901、902、903號房遭毀損照片等附卷可參,並有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5公克,含包裝袋1只)扣案可佐,是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至被告雖曾於偵查中供稱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係其入住旅館時其友人攜帶而來等語,然證人林憲章於警詢時明確證稱略以:被告入住期間並無訪客等情,卷內亦查無訪客相關資料,實難認被告此部分所陳關於取得甲基安非他命之情節可採,附此敘明。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等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示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所謂「毀棄」即毀壞滅棄,而使物之本體永久且全部喪失其效用及價值者;稱「損壞」即損傷破壞,改變物之本體而減損其一部效用或價值者;稱「致令不堪用」係指除毀棄損壞物之本體外,以其他不損及原物形式之方法,使物之一部或全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以上開等方式毀損前述等物品,係改變物之本體而減損其一部效用或價值,屬於毀壞他人之物之行為。核其如犯罪事實欄所示行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同法第335條第1 項之侵占罪。 ㈡被告毀壞上開等物品之時間、地點密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而以單一犯罪決意為之,各行為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執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以分論併罰。 ㈣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 破獲者」,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392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並未主動供出毒品上手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或具體之聯絡方式,本案並無因被告之供出促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破獲之情形,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又無故以上述等方式接續毀壞前述旅館內之物品並侵占該旅館房卡,造成告訴人楓華麗緻公司受有財產上之損失,所為應予非難;考量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期間、犯罪手段、所生危害及告訴人受損之程度;被告終能坦承犯行,然迄今未能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或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本院參酌被告所犯分別為持有第二級毒品、毀損他人之物品罪等不同之犯罪類型、犯罪手段、模式不同,及其犯罪所生危害等因素以資判斷可歸責之重複程度,復衡以被告之年齡、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情節等整體非難評價及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另權衡所犯之罪法律規定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後,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上開毒品經送驗後,檢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前述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300356號鑑驗書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所殘 留之毒品難以與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所侵占上述旅館房卡2張,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上開等規定在其該罪科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35條第1項、第354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沒收 1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 羅茅叔佛祖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壹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2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 羅茅叔佛祖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x 羅茅叔佛祖犯侵占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房卡貳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