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品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吳宗憲、吳柏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25號 原 告 品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被 告 吳柏勳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1年度中簡字第258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姚佑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