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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李宜璇孫藝娜吳欣哲

原告
龍桂芳
被告
王文賢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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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嘉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吳欣哲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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