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趙令森、劉晉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0號 原 告 趙令森 被 告 劉晉廷 源盛交通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玉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5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