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李美淑、王智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6號 原 告 李美淑 被 告 王智弘 錠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清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5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