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秋吉、梁俊傑、慶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劉字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6號 原 告 林秋吉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被 告 梁俊傑 被 告 慶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字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