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
- 原告
- 林香君
- 被告
- 品益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沛縈
- 被告
- 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惠
上列被告等因刑事被告高佳宏、許柏威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3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被告高佳宏、許柏威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該案告訴人即原告林香君撤回告訴,由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1337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按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品益交通有限公司、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