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林香君、品益交通有限公司、林沛縈、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陳淑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林香君 被 告 品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沛縈 被 告 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被告等因刑事被告高佳宏、許柏威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 交易字第13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被告高佳宏、許柏威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該案告訴人即原告林香君撤回告訴,由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1337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按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 品益交通有限公司、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