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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簡佩珺鄭咏欣張雅涵

原告
黃政成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黃大榮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吳文雅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邵威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被告
林育任
被告
大吉立交通有限公司
被告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許友義
被告
群霖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靜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8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張雅涵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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