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黃政成、兼、黃大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黃政成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大榮 吳文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邵威律師 陳冠仁律師 被 告 林育任 大吉立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許友義 被 告 群霖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靜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83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