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馮惠貞、姚大偉、葉家誠、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弼鈞、優融行有限公司、蕭嘉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馮惠貞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被 告 姚大偉 被 告 葉家誠 被 告 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弼鈞 被 告 優融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嘉龍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111交訴81號,刑案被告:姚 大偉),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