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根春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97號 原 告 根春枝 夏秋妹 根文德 風貴香 根婷儀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黃聖友 被 告 林中文 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文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3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