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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李宜璇孫藝娜吳欣哲

  • 原告
    陳徐秀霞陳雅檸陳永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陳徐秀霞 陳雅檸 陳永勝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根億律師 被 告 羅鈺淞 中一祥泰股份有限公司號 法定代理人 童羽妡 上列被告等因羅鈺淞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69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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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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