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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0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李宜璇孫藝娜吳欣哲

原告
陳徐秀霞
原告
陳雅檸
原告
陳永勝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根億律師
被告
羅鈺淞
被告
中一祥泰股份有限公司號
法定代理人
童羽妡

上列被告等因羅鈺淞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6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吳欣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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