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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4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李宜璇黃凡瑄孫藝娜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一全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温士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7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案原告已詳述被告乙○○為未成年人,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其法定代理人温士源請求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及被告乙○○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係被告一全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該公司明知被告乙○○係未成年人,竟將該車任供予被告乙○○騎乘發生車禍致使原告受傷,故併同對被告全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此部分性質上雖不能認係與被告乙○○為共同侵權行為,惟尚非不能謂對原告為另一侵權行為,是被告乙○○、丙○○、全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係因相關法律關係偶然競合,致各債務具有客觀之同一目的,債務人各負有全部責任,其中一人或數人向債權人給付,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而負有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等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且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則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孫藝娜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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