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顏裕國、黃國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顏裕國 被 告 黃國文 新加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 1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許瑞哲 被 告 昆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哲 被 告 昆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錦綉 被 告 昆熺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和 被 告 新進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和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易字第15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