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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46號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8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唐中興湯有朋李宜娟

原告
魏煌晉
原告
魏金堂
原告
謝婉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被告
江明宏
被告
騰陽交通有限公司
代表人
傅茂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5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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