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蘇瑞貞、周宜儀、林士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蘇瑞貞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原 告 周宜儀 被 告 林士奎 至宸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3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