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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柯志民蔡逸蓉陳昱翔

原告
陳特興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被告
絲瑀傑
被告
普惠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素珍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原交簡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陳昱翔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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