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 111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佩瑩 (另案在法務部○○○○○○○○○執 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 度偵緝字第1147號)及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2255號),經本院合併審理及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傅佩瑩犯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劉臻亞、張志宏(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業經判決確定)為男女朋友關係。劉臻亞以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為 代價,商請傅佩瑩(原名范益義)自民國100年12月27日起 至103年6月19日止,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 號之捷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捷誼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劉臻亞為捷誼公司實際負責人及主辦會計、張志宏則負責該公司業務工作。張志宏自101年11月21日起,擔任址設臺中市○ ○區鎮○街○○○0○0號2樓捷順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捷順公司) 之負責人,而劉臻亞同時擔任捷順公司主辦會計。另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1樓之鉝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鉝亞公司 )於101年12月26日設立登記時,由張志宏擔任登記負責人,且負責對外業務之處理,劉臻亞亦負責該公司之會計、開立發票及稅務處理。劉臻亞、張志宏及傅佩瑩共同為下列犯行: ㈠、劉臻亞、張志宏及傅佩瑩均明知捷誼公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久沅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久沅公司)等營業人並無實際交易行為,竟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個別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發票期間,開立捷誼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192張,銷售金額合計5412萬0075元,營業稅額2,94萬0026元,再交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久 沅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久沅公司等營業人逃漏各該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㈡、劉臻亞、張志宏及傅佩瑩均明知捷誼公司未實際向捷順公司、鉝亞公司進貨,其等為掩飾捷誼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其他公司,竟共同為下列犯行: 1、劉臻亞、張志宏及傅佩瑩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為免捷誼公司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統一發票而必須繳納營業稅,明知捷誼公司與捷順公司並無實際交易,竟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捷順公司不實統一發票1張,充當捷誼公司103年3、4月之進項憑證,將此不實事項填 製「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請書」(俗稱401表)上虛列得扣 抵之進項稅額,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金額及稅額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營業稅核課金額之正確性。 2、劉臻亞、張志宏及傅佩瑩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捷誼公司與鉝亞公司並無實際交易,竟取得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鉝亞公司不實統 一發票1張,充當捷誼公司103年5、6月之進項憑證,將此不實事項填製「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請書」(俗稱401表)上 虛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金額及稅額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營業稅核課金額之正確性,並因而逃漏營業稅3萬6119元。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及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案以下由檢察官所提出而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其性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者,被告傅佩瑩、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得逕依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作為證據。㈡、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判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傅佩瑩坦承確有向同案被告劉臻亞收取1萬5000元之報酬而擔任捷誼公司之 登記負責人,並曾陪同同案被告劉臻亞前去國稅局申領發票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等犯行,辯稱:我有陪同劉臻亞去申請發票,但我沒有拿到劉臻亞申請的發票,我沒有參與公司經營,沒有經手發票的開立,也沒有處理公司的報稅事宜,我只是名義上的負責人而已。然查: ㈠、同案被告劉臻亞為捷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且為捷順公司、鉝亞公司之主辦會計,同案被告張志宏為捷誼公司之業務人員,且為捷順公司、鉝亞公司之負責人,同案被告劉臻亞於100年12月間某日,商請被告傅佩瑩擔任捷誼公 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傅佩瑩於同年月27日登記為捷誼公司之負責人後,曾與同案被告劉臻亞向財政部國稅局申請統一發票使用,且其自100年12月27日起至103年6月19日止為捷 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等情,為被告傅佩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不爭執(見本院原訴緝2號卷第40、41、71、76、114至118頁),且經證人即同案被告劉臻亞、張志宏於本院 準備程序、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69號 卷第6、28至30、79至110頁、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2號卷第89至96頁),並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捷誼公司登記案乙宗在卷可參,則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傅佩瑩雖以前揭言詞置辯,然查: 1、同案被告劉臻亞於被告傅佩瑩擔任捷誼公司登記負責人期 間 ,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予與捷誼公司並無實際交易行為之久沅公司等,且收受與捷誼公司無實際交易之如附表二所示之捷順公司、鉝亞公司統一發票,作為捷誼公司之進項憑證,經由不知情之記帳士將此不實事項填製「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請書」(俗稱401表)上虛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金額及稅額等情,業經證人即同案被告劉臻亞於國稅局訊問、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證述在卷(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85至89頁、106年度他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155、158至162頁、108年度他字第8637號偵查卷第109至111頁、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69號卷第28、29、42、45、46、98至110頁),且經 證人賴輝模(久沅公司)、李茂榮(冠畯工業社)、劉金順(瑞成企業社委託之記帳士)、鄭惠濱(源崑崙股份有限公司)、余彩雲(維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智良(智富環境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陳皇錕(源豐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美蘭(官輝公司委託之會計師)、鄭志強(大地亮環保服務有限公司)、林建隆(華山實業社實際負責人)、林子倫(華山實業社登記負責人)、陳映甄(童馨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證人劉廣、李秀麗、蔡淑喜於國稅局訊問、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6年度他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206至213 頁、108年度他字第8637號偵查卷第130、131、134、138、290、293、294、313、314頁、106年8月之國稅局卷一第82、186頁、卷二第343、387、388、434、445、449至450頁),並有捷誼公司與18家公司/商號101至02年度進銷交易流程圖、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12至41頁)、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42至43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44至51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52至58頁)、申報書(按年度)查詢(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59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60至65頁)、說明書(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72頁)、紀桂麗、紀博仁說明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9 5頁)、辦公室租賃契約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 96至98頁)、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捷誼公司,交易對象:鉝亞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153 頁)、統一發票(買受人:捷誼公司,出賣人:鉝亞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154至157頁)、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捷誼公司,交易對象:捷順公司)(見106 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164頁)、統一發票(買受人:捷誼公司,出賣人:捷順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165至168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久沅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170頁)、進銷項憑證 明細資料表(捷誼公司,交易對象:久沅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1第171至175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 林稽徵所103年9月18日中區國稅員林銷售字第1030804684號函(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178頁)、申請書及不可 扣抵之進項憑證(久沅公司101、102年度)(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179至184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03年10月01日中區國稅員林銷售字第1030804842號函 (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㈠第185頁)、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書(101年度,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 豐原卷㈡第322頁)、資產負債表(101年度,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23頁)、營業成本明細表( 101年度,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24頁)、財產目錄(101年度,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 稅局豐原卷㈡第325至326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1年度綜 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 豐原卷㈡第327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B AN給付清單(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 27頁反面)、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102年度,捷誼 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28頁)、資產負債 表(102年度,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 329頁)、財產目錄(101、102年度,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30至331頁)、運費總表(捷誼公司 )(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32頁)、統一發票(見 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33至334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華山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35至337頁)、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華山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38頁)、支票影本(華山公 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45頁)、買賣合約( 捷誼公司、華山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46 頁)、統一發票(捷誼公司、華山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47頁)、分類帳(華山公司)(見106年8月 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48頁)、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102年度,華山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49頁)、資產負債表(102年度,華山公司)(見106年8月之 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50頁)、財產目錄(99、100年度,華山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51頁)、其他費用 及製造費用明細表(102年度,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 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57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源豐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61至362頁)、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捷誼公司,交易對象:源豐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64頁)、說明書(源豐 公司,106年2月22日)(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67 至368頁)、財產目錄明細表(源豐公司)(見106年8月之 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72頁)、總分類帳(源豐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73至374頁)、統一發票(捷誼公 司、源豐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75頁)、 報價單(捷誼公司、源豐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76頁)、訂購單(捷誼公司、源豐公司)(見106年8 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77頁)、訂購合約(捷誼公司、源豐 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78頁)、付款單( 捷誼公司、源豐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79 至381頁)、收料單(捷誼公司、源豐公司)(見106年8月 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82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大地亮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83至384頁)、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捷誼公司,交易對象:大地亮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85頁)、買賣合 約(捷誼公司、大地亮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89頁)、統一發票(買受人:大地亮公司,出賣人:捷 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90頁)、支票影 本、匯款申請書回條(大地亮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90頁)、工程合約(捷誼公司、大地亮公司)( 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91頁)、匯款申請書回條( 大地亮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92頁)、統 一發票(買受人:大地亮公司,出賣人: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92頁)、手寫付款明細(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92頁)、支票影本(大地亮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93至394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維樂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95頁)、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捷誼公司,交易對象:維樂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397頁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稅選案查核報告表(維樂公司) (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02、403頁)、說明書(維 樂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04、405頁)、統 一發票、轉帳傳票(買受人:捷誼公司,出賣人:維樂公司 )(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05、406頁)、財產目錄 (維樂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08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冠畯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09至410頁)、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冠畯公司,交易對象: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12頁)、統一發票(買受人:冠畯公司,出賣人:捷 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14至417頁)、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官輝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19頁)、統一發票(買受人:官輝公司,出賣人 :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19頁反面) 、買賣合約書(捷誼公司、官輝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24頁)、現金簽收單(捷誼公司、官輝公司) (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24頁反面)、出口報單( 官輝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25至426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童馨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30、431頁)、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捷誼公司,交易對象:童馨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32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稅選案查核報告 表(童馨公司) (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35、436 頁)、營業稅違章承諾書(童馨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37頁)、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捷誼公司, 交易對象:童馨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38 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智富公司)(見106 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40頁)、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捷誼公司,交易對象:智富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41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裁處書(智富公司) (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43頁)、承諾書(智富公 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44頁)、統一發票( 買受人:智富公司,出賣人:捷誼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47、448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源崑崙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70、47 1頁)、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捷誼公司,交易對象:源 崑崙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73頁)、說明 書(源崑崙公司)(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75頁)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瑞成企業社)(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76頁)、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捷 誼公司,交易對象:瑞成企業社)(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77頁)、承諾書(瑞成企業社)(見106年8月之國 稅局豐原卷㈡第479頁)(捷誼106卷P479)、財政部中區國稅 局裁處書(瑞成企業社)(見106年8月之國稅局豐原卷㈡第4 79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6年9月20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1061109352號函(見106年度他字第6901號偵 查卷第53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裁處書(源豐公司、維樂公司、冠畯公司、童馨公司、智富公司))(見106年度他 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54至57頁)、屏東縣林邊鄉農會106年10月17日林農信字第1060003067號函暨檢附劉廣帳戶開戶資 料(見106年度他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82頁)、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07年1月25日中區國稅沙鹿銷售字第1070450673函(見106年度他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168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裁處書(捷順公司)(見106年度他字第6901 號偵查卷第169頁)、燕樹企業行-林貞男名片(見106年度他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214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裁處書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違章案件罰緩繳款書(源豐公司)(見106年度他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223至224頁)、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羅東稽徵所107年4月19日北區國稅羅東銷字第1072369756號函(見106年度他字第6901號偵查卷第228頁)、申報書(按年度)查詢(捷順公司)(見國稅局沙鹿卷第7頁)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捷順公司)(見國稅局沙鹿卷第8 至9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捷順公司)(見國稅局 沙鹿卷第10至14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捷順公司)(見國稅局沙鹿卷第15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統計表(捷順公司)(見國稅局沙鹿卷第16頁)、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捷順實業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國稅局沙鹿卷第17頁)、捷順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102年1月至12月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按扣抵期別編製)(見國稅局沙鹿卷第19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捷順公司)、(見國稅局沙鹿卷第20頁、第27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 得稅BAN給付清單(捷順公司)(見國稅局沙鹿卷第37頁) 、說明書(劉臻亞:捷誼公司、捷順公司、鉝亞公司、程鈜公司、鈅陽公司)(見國稅局沙鹿卷第40至41頁)、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見國稅局沙鹿卷第44頁)、營業人委任代理購買統一發票、領取統一發票購票證委任書(見國稅局沙鹿卷第44頁反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程鈜公司)(見國稅局沙鹿卷第48頁)、鈅陽工業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案情報告(見國稅局沙鹿卷第56至62頁)、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22、1237號刑事判決書(見國稅局沙鹿卷第63 至82頁)、統一發票、支票、匯款回條影本(買受人:捷順公司,出賣人:程鈜公司)(見國稅局沙鹿卷第83至84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統一發票(見國稅局沙鹿卷第85至87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6年3月22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1060102362號函暨檢附統一發票(買受人:捷誼公司,出賣人:捷順公司)(見國稅局沙鹿卷第88至90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08年5月31日中區國稅沙鹿銷售字第1080452971號函暨檢附捷順實業有限公司102年1至2月網路(電磁)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清單、 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清單、退稅主檔查詢畫面(見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69號卷第51至55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豐原分局108年11月13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1080107348 號函暨所附捷誼公司自103年1月至104年6月扣除虛報進項及銷項稅額按期計算實際逃漏稅明細表、108年11月1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1082112045號函暨檢附捷誼公司自102年11 月至104年6月期間進、銷項憑證電子檔、捷誼公司(涉案期間103年1月至104年6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捷誼公司(涉案期間103年1月至104年6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捷誼公司101年1月至108年2月扣除虛報進項及銷項稅額按期計算實際逃漏稅明細表、捷誼公司103年1月至104年6月涉嫌開立並取得申報不實統一發票進銷交易流程圖、捷誼公司101年1月至102年12月、103年1月至104年12月進項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鉝亞公司(涉案期間102年1月至103年10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 告、鉝亞公司(涉案期間102年1月至103年10月)涉嫌取得 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捷順公司(涉案期間102 年1月至102年12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捷順公司(涉案期間102年1月至102年12月)涉嫌取得及 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捷順公司102年1月至102年12月銷項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捷 誼公司103年1月至104年12月銷項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買方:童馨公司)、捷誼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捷誼公司102、103年資產負債表、捷誼公司103、104年申報書(按年度)查詢、捷誼公司103年1月至104年12月營業 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鉝亞公司102年1月至102年12月、103年9月至103年10月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交易對象:捷誼公司)、童馨公司103年1月至104年4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童馨公司之營業稅違章承諾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稅選案查核報告表、捷誼公司103年1月至104年12月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交易對象:童馨公司)( 見108年9月之國稅局豐原卷第3至13、23至40、91至103、111至117、121至159、219、221、319、323至326頁)、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6、602號刑事判決(見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95號卷一第175至234頁)在卷可佐, 則同案被告劉臻亞確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與捷誼公司未有實際交易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久沅公司等,且收受與捷誼公司無實際交易之捷順公司、鉝亞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之事實應堪認定。 2、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蓋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雖分別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惟不論「明知」或「預見」,僅係認識程度之差別,不確定故意於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無缺,與確定故意並無不同,進而基此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共同正犯間在意思上乃合而為一,形成意思聯絡(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 ⑴、被告傅佩瑩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我從100年12月27日至10 3年6月19日擔任捷誼公司名義負責人,當時是張志宏、劉臻亞到我妹妹住的地方找我,他們給我1萬5000元,要我擔任 公司名義上負責人,我問他們擔任人頭會不會有罪,會不會有責任,劉臻亞叫我去公司學公司裡的工作,但公司只有1 台塑膠射出的機器,實際上沒有在生產,我去公司沒辦法學到什麼,我不是實際的負責人,所以我什麼也不管。當初是經由王金明介紹劉臻亞、張志宏給我的,介紹時就說要找我當公司負責人,我有陪劉臻亞去申請捷誼公司的統一發票,也有簽名,但是我沒看到申請出來的發票等語明確(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9號卷第29頁背面、111年度原訴緝第2號卷 第98、116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劉臻亞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證稱:我於9 6年間錢被捲走,發票不能用,所以才會找傅佩瑩當捷誼公 司的人頭負責人,人頭有信用才可以跟銀行借錢,當時是王金明介紹傅佩瑩給我的。傅佩瑩知道我有去申請捷誼公司的統一發票,她有在發票申請書上簽名等語(見本院107年度 訴字第69號卷第29頁正面、111年度訴緝字第2號卷第93、94頁)。 ⑶、則依被告傅佩瑩、證人即同案被告劉臻亞前開陳述內容,同案被告劉臻亞經由「王金明」之介紹而找被告傅佩瑩擔任捷誼公司登記負責人,在此之前,同案被告劉臻亞、被告傅佩瑩2人間無親友關係,亦無特殊情誼,未有何信賴基礎可言 。復參以捷誼公司登記卷內附有被告傅佩瑩(更名前范益義)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並有其本人親自簽名之股東同意書,而被告傅佩瑩於登記為捷誼公司負責人時已年滿40歲,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參,則一般人均知悉擔任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貿然簽名於文件上及提供身分證件予無信賴基礎之人,除了做為不實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使用,亦可能作為其他不法用途,且現實社會中絕無僅需提供身分,不需負擔任何義務,即可獲取報酬之工作,此觀諸被告傅佩瑩於同意擔任捷誼公司時,尚且特意向同案被告劉臻亞詢問會不會有罪,是否會背責任等語,顯見被告傅佩瑩應知悉擔任公司負責人具有一定之法律上責任,其明知如此,仍向同案被告劉臻亞收取1 萬5000元後,同意擔任捷誼公司之負責人,於股東同意書上簽名、用印,且提供其國民身分證供同案被告劉臻亞申請設立登記捷誼公司,甚且陪同同案被告劉臻亞向國稅局申請統一發票使用,在發票申請書上簽名。況被告傅佩瑩亦陳稱,捷誼公司內僅有1台塑膠射出之機器,該機器沒有在生產等 語,則捷誼公司既未有何生產產品之行為,何需申請統一發票以開立予交易相對人之必要,足徵其主觀上顯有容任同案被告劉臻亞開立不實之捷誼公司統一發票為本案不法犯行之故意,實屬至明。是被告前揭所辯,自無足採認。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新舊法比較: 1、按被告傅佩瑩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業於103年6月4日修 正公布施行,並自103年6月6日起生效。修正前稅捐稽徵法 第43條原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而修正後第43條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是修正後規定僅係將第3項之「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予以刪除,與 本案之論罪科刑無涉,故無需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爰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2、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就罰金刑部分,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於108年12月27日生效,但本次修法僅將罰金 數額之貨幣單位由銀元轉換為新臺幣,並加以調整換算,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事,此部分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應直接適用現行法律規定。 ㈡、按統一發票係記載交易雙方之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交易內容及金額,並由商號簽章交付予購買之對方,為對外憑證,屬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會計憑證。又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 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該罪 與刑法第215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3年度台上字第215號刑事 判決要旨參照)。另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係屬因身份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份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須與具有該身份者共同犯上開之罪,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3號、94年度台上 字第73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雖 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5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 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再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決 要旨參照)。而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 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又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傅佩瑩為捷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自為上開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又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詐術固同於刑法上詐術之意,乃指「以偽作真」或「欺罔隱瞞」等積極之作為,致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免納或少納應繳之稅款,以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傅佩瑩明知捷誼公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久沅公司等營業人間,並無實際交易行為,仍由同案被告劉臻亞製作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會計憑證,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並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是核其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為,均係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罪。 ㈢、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稽徵資料,固係盡公法上之義務,但執行業務之人,就其業務上有關之文書製作,應據實記載,以維社會信用,該所稱之業務,亦不以主要業務為限,附帶業務亦包括在內,商業之執行營業活動,有關之統一發票、稅額申報書,既均係因基於營業行為而製作,自屬業務行為而製作之文書,其中統一發票更屬商業會計憑證,毋庸置疑。被告傅佩瑩係捷誼公司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犯罪事實一㈡明知捷誼公司未實際向捷順公司、鉝亞公司進貨,竟於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充當捷誼公司之進項憑證後,並由不知情之記帳士將此不實事項填製「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請書」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金額及稅額。核其此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傅佩瑩以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 鉝亞公司之發票充當捷誼公司之進項憑證,因而逃漏營業稅額3萬6119元部分,另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傅佩瑩於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傅佩瑩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示部分(即附表一),商業負責 人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 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為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不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㈤、被告傅佩瑩與同案被告劉臻亞、張志宏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 示之犯行,各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傅佩瑩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之犯行,利用不知情之記帳士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犯行,為間接正犯。 ㈥、被告傅佩瑩與同案被告張志宏、劉臻亞於犯罪事實一㈠分別針 對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營業人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期發票開立數張不實發票行為(僅有1張部分除外),係屬於同一報 稅期間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其等於同一報稅期間開立數張不實統一發票,仍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各論以接續犯。 ㈦、被告傅佩瑩就犯罪事實一㈠之附表一所示上開各次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依社會通念,應認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開立不實發票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被告傅佩瑩就犯罪事實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為免該申報月份(即103年3、4月)遭課徵營業稅,而以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不實捷順公司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應認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又被告傅佩瑩就犯罪事實二2即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而以 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犯行,依社會通念,應認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製作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斷。 ㈧、就犯罪事實一㈠即附表一所示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 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 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 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可知營業人應按2個月為一期,檢附退抵稅及其他有關文件依法 申報營業稅。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 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自應予分論併罰。是就被告傅佩瑩於犯罪事實一㈠先後開立如附表一所示期別之不實統一發票予久沅公司等營業人,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於申報期限前申報營業稅。其幫助犯罪之對象既屬有別,且不同營業人之需求各異,依前開說明,應同時以「一期」及「對象」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而認其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久沅公司等營業人逃漏各期稅捐,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各次犯行, 及與被告傅佩瑩就犯罪事實一㈡2所示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罪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㈨、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傅佩瑩明知自己並無設立公司之真意,竟貪圖小利,與同案被告劉臻亞、張志宏共同為前開犯行,罔顧稅捐公平及國家財政之健全,而與同案被告劉臻亞以捷誼公司申請統一發票、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久沅公司等營業人、向未有實際交易之捷順公司、鉝亞公司收取虛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虛報營業稅額,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及捷誼公司逃漏稅捐而妨害稅務健全,造成國家稅賦短收,行為殊值非難,及被告傅佩瑩自承受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曾從事工地工作,家庭經濟不好(見本院111年訴緝字第2號卷第125 頁),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分別量處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衡酌 被告傅佩瑩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㈩、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傅佩瑩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擔任捷誼公司登記負責人,陪同同案被告劉臻亞申請發票使用,因而向同案被告劉臻亞收取1萬5000元之代價等語(見本院111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卷第97頁),至證人即同案被告劉臻亞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傅佩瑩擔任捷誼公司負責人期間,其共給付被告傅佩瑩10萬元等語(見本院111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卷第96頁),然被告傅佩瑩當庭就證人即同案被告劉臻亞所述之給付金額予以否認,且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同案被告劉臻亞因被告傅佩瑩擔任捷誼公司負責人乙事,確實共給付被告傅佩瑩10萬元,自應為被告傅佩瑩有利之認定,應認被告傅佩瑩因擔任捷誼公司登記負責人取得對價1萬5000元,此部分為被告傅佩瑩於本案犯罪不法利得,雖未扣 案,然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不另為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傅佩瑩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部分,即捷誼公 司與捷順公司並無實際交易,然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收受捷順公司發票,充當捷誼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時間,將此不實事項填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即401表)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實進項 金額及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為捷誼公司逃漏營業稅額等語,因認此部分被告傅佩瑩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 第1款、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 ㈡、然查:被告傅佩瑩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部分,雖有將未與捷誼 公司實際交易之捷順公司發票充當進項憑證,據以申報103 年3、4月之營業稅,惟捷誼公司扣除虛報進項及銷項後,該期並未有逃漏稅捐之情形,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8年11月13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1080107348號函暨所附 具之捷誼公司103年1月至104年6月扣除虛報進項及銷項稅額按期計算實際逃漏稅明細表乙份在卷可參(見108年度他字 第8637號偵查卷第209至211頁),況起訴書附表一之一編號2亦記載捷誼公司於103年3、4月實際逃漏稅額為0元,是此 部分應未有逃漏稅捐之情形,起訴書認此部分與前經本院論罪科刑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部分,具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是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提起公訴,檢察官張良旭追加起訴,檢察官王宜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 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 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捷誼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發票期間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營業稅額 交易對象名稱 主 文 發票字軌號碼 1 101年1至2月 1-1 YU00000000 6 154,500 7,725 久沅實業有限公司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YV00000000 276,750 13,838 YU00000000 194,250 9,713 YV00000000 166,500 8,325 YU00000000 276,750 13,838 YU00000000 194,250 9,713 小計 6 1,263,000 63,152 2 101年3至4月 2-1 AH00000000 6 120,000 6,000 冠畯工業社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H00000000 120,000 6,000 AH00000000 150,000 7,500 AH00000000 100,000 5,000 AH00000000 80,000 4,000 AH00000000 150,000 7,500 2-2 AH00000000 12 138,750 6,938 久沅實業有限公司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H00000000 192,500 9,625 AH00000000 184,500 9,225 AH00000000 138,750 6,938 AH00000000 246,000 12,300 AH00000000 246,000 12,300 AH00000000 203,000 10,150 AH00000000 249,750 12,488 AH00000000 246,000 12,300 AH00000000 174,000 8,700 AH00000000 246,000 12,300 AH00000000 174,000 8,700 2-3 AH00000000 1 90,000 4,500 瑞成企業社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AH00000000 1 150,000 7,500 源崑崙股份有限公司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20 3,399,250 169,964 3 101年5至6月 3-1 BW00000000 15 276,750 13,838 久沅實業有限公司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BF00000000 215,250 10,763 BW00000000 232,000 11,600 BW00000000 277,500 13,875 BW00000000 174,000 8,700 BW00000000 307,500 15,375 BW00000000 174,000 8,700 BW00000000 290,000 14,500 BW00000000 249,075 12,454 BW00000000 277,500 13,875 BW00000000 261,000 13,050 BW00000000 215,250 10,763 BW00000000 261,000 13,050 BW00000000 280,000 14,000 BW00000000 246,000 12,300 3-2 BW00000000 5 7,200 360 童馨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BW00000000 12,000 600 BW00000000 14,400 720 BW00000000 36,000 1,800 BW00000000 32,400 1,620 小計 20 3,838,825 191,943 4 101年7至8月 4-1 DK00000000 21 252,150 12,608 久沅實業有限公司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DK00000000 280,000 14,000 DK00000000 261,000 13,050 DK00000000 261,000 13,050 DK00000000 290,000 14,500 DK00000000 249,075 12,454 DK00000000 276,750 13,838 DK00000000 277,500 13,875 DK00000000 492,000 24,600 DK00000000 377,000 18,850 DK00000000 416,250 20,813 DK00000000 369,000 18,450 DK00000000 464,000 23,200 DK00000000 399,750 19,988 DK00000000 435,000 21,750 DK00000000 430,500 21,525 DK00000000 369,000 18,450 DK00000000 280,000 14,000 DK00000000 464,000 23,200 DK00000000 435,000 21,750 DK00000000 369,000 18,450 4-2 DK00000000 3 36,000 1,800 童馨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DK00000000 60,000 3,000 DK00000000 20,000 1,000 小計 24 7,563,975 378,201 5 101年9至10月 5-1 EY00000000 11 369,000 18,450 久沅實業有限公司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Y00000000 174,000 8,700 EY00000000 435,000 21,750 EY00000000 283,050 14,153 EY00000000 399,750 19,988 EY00000000 435,000 21,750 EY00000000 174,000 8,700 EY00000000 283,050 14,153 EY00000000 369,000 18,450 EY00000000 399,750 19,988 EY00000000 435,000 21,750 5-2 EY00000000 1 3,750,000 187,500 源豐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3 EY00000000 3 1,200,000 60,000 維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Y00000000 1,600,000 80,000 EY00000000 400,000 20,000 小計 15 10,706,600 535,332 6 101年11至12月 6-1 GM00000000 3 120,000 6,000 冠畯工業社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GM00000000 150,000 7,500 GM00000000 120,000 6,000 6-2 GM00000000 13 283,050 14,153 久沅實業有限公司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GM00000000 406,000 20,300 GM00000000 372,075 18,604 GM00000000 171,100 8,555 GM00000000 435,000 21,750 GM00000000 203,000 10,150 GM00000000 145,000 7,250 GM00000000 203,000 10,150 GM00000000 145,000 7,250 GM00000000 190,650 9,533 GU00000000 420,000 21,000 GM00000000 184,500 9,225 GN00000000 171,100 8,555 小計 16 3,719,475 185,975 7 102年1至2月 7-1 KN00000000 14 203,000 10,150 久沅實業有限公司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KN00000000 210,000 10,500 KN00000000 210,000 10,500 KN00000000 174,000 8,700 KN00000000 190,650 9,533 KN00000000 174,000 8,700 KN00000000 171,100 8,555 KN00000000 246,000 12,300 KN00000000 232,000 11,600 KN00000000 180,250 9,013 KN00000000 232,000 11,600 KN00000000 210,000 10,500 KN00000000 190,650 9,533 KN00000000 270,000 13,500 小計 14 2,893,650 144,684 8 102年3至4月 8-1 LL00000000 16 232,000 ll,600 久沅實業有限公司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LL00000000 74,000 8,700 LL00000000 210,000 10,500 LL00000000 246,000 12,300 LL00000000 203,000 10,150 LL00000000 190,650 9,533 LL00000000 210,000 10,500 LL00000000 174,000 8,700 LL00000000 233,450 11,673 LL00000000 210,000 10,500 LL00000000 174,000 8,700 LL00000000 190,650 9,533 LL00000000 240,000 12,000 LL00000000 246,000 12,300 LL00000000 174,000 8,700 LL00000000 203,000 10,150 小計 16 3,310,750 165,539 9 102年5至6月 9-1 MJ00000000 2 133,000 6,650 冠畯工業社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MJ00000000 121,000 6,050 9-2 MJ00000000 17 210,000 10,500 久沅實業有限公司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MJ00000000 190,650 9,533 MJ00000000 174,000 8,700 MJ00000000 233,450 ll,673 MJ00000000 203,000 10,150 MJ00000000 240,000 12,000 MJ00000000 174,000 8,700 MJ00000000 203,000 10,150 MJ00000000 246,000 12,300 MJ00000000 203,000 10,150 MJ00000000 232,000 11,600 MJ00000000 190,650 9,533 MJ00000000 203,000 10,150 MJ00000000 174,000 8,700 MJ00000000 246,000 12,300 MJ00000000 203,000 10,150 MJ00000000 246,000 12,300 小計 19 3,825,750 191,289 10 102年7至8月 10-1 NG00000000 1 116,500 5,825 冠畯工業社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 NG00000000 17 136,300 6,815 久沅實業有限公司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NG00000000 246,000 12,300 NG00000000 203,000 10,150 NG00000000 232,000 11,600 NG00000000 174,000 8,700 NG00000000 246,000 12,300 NG00000000 203,000 10,150 NG00000000 190,650 9,533 NG00000000 190,650 9,533 NG00000000 203,000 10,150 NG00000000 261,000 13,050 NG00000000 139,200 6,960 NG00000000 232,000 11,600 NG00000000 246,000 12,300 NG00000000 232,000 11,600 NG00000000 184,500 9,225 NG00000000 246,000 12,300 小計 18 3,681,800 184,091 11 102年9至10月 11-1 PE00000000 10 246,000 12,300 久沅實業有限公司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PE00000000 139,200 6,960 PE00000000 190,650 9,533 PE00000000 184,500 9,225 PE00000000 203,000 10,150 PE00000000 246,000 12,300 PE00000000 139,200 6,960 PE00000000 244,000 12,200 PE00000000 190,650 9,533 PE00000000 246,000 12,300 11-2 PE00000000 1 1,300,000 65,000 官輝實業有限公司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 PE00000000 2 280,000 14,000 童馨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PE00000000 10,000 500 小計 13 3,619,200 180,961 12 102年11至12月 12-1 QC00000000 2 350,000 17,500 大地亮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QC00000000 3,000,000 150,000 12-2 QC00000000 1 6,000,000 300,000 華山機械實業社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3 QC00000000 1 600,000 30,000 智富環境機械有限公司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4 QC00000000 2 400,000 20,000 童馨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QC00000000 180,000 9,000 小計 6 10,530,000 526,500 13 103年3至4月 13-1 ZV00000000 5 2,500 125 童馨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傅佩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ZV00000000 3,000 150 ZV00000000 187,200 9,360 ZV00000000 32,000 1,600 ZV00000000 223,200 11,160 小計 5 447,900 22,395 合計 192 54,120,075 2,940,026 【附表二】捷誼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申報扣抵稅額期別 發票開立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主文 1 捷順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3-4月份申報扣抵 10210 PE00000000 540,000 27,000 (與附表一編號13為一罪之關係) 小計 540,000 27,000 2 鉝亞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5-6月份申報扣抵 10212 QC00000000 2,800,000 140,000 傅佩瑩犯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2,800,000 140,000 合計 3,340,000 16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