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徐煥淵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謝仲文、方建欽、賴德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仲文 方建欽 賴德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 年度聲沒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謝仲文扣案如附件一編號1至4、6至10、13、14、16至20、22、23、25至30、32、34至37、39、40、43至45、48至51、55至57、62至67、71至87、89、91、92、95、98至100、102 至109、112、113、115至119、121、122、124至129、131、132、134至146、148至151、154、157、158、160、161、163至171、174、175、177至186、188至196、198、199、201 至205、209至216、218至220、222、223、225至232、234、236、238至242、245至258、260、261、263、265至270、273、274、276至278、283、285至292、294至298、300至307 、309至313、315至317、319至321、323至332、334至337、340、341、346、348、350、351、353至355、361、362、365、366、370、373至376、378至382、384至386、392至397 、399至410、415、416、422、423、449、452至455、469、473、475至478、480之物,均沒收。 二、方建欽扣案如附件二編號1至57、59至141、143至241之物,均沒收。 三、賴德翔扣案之防塵套束裝鉗壹支、起子型油封拉拔器肆支、十字起子壹支、超薄雙開口扳手壹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仲文前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經警 持搜索票至苗栗縣○○鄉○○0○0號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侵害如 附表所示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商標權之商品2567件。被告方建欽亦經警於同日至臺南市○○區○○○路000號「高信行」號 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侵害系爭商標商標權之商品1242件。被告賴德翔則於108年4月4日,經商標權人春錫機械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春錫公司)員工向其以網路購物方式購買侵害系爭商標商標權之防塵套束裝鉗1支、起子型油封拉拔器4支、十字起子1支、超薄雙開口扳手1支等物品,經春錫公司提出予警扣押。又被告謝仲文、方建欽、賴德翔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109年8月20日以109年度偵字 第23111、23112、2311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 卷足稽。惟扣案之上開物品,均屬違禁物,有春錫公司出具之侵權鑑定及鑑價報告3份在卷可稽,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經鑑定為侵權之商品並諭知銷燬(聲請範圍經臺中地檢署來函補充,見本院卷第467 頁)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謝仲文經查扣如附件一所示之物品,經鑑定人春錫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鑑定人)鑑定,其中附件一編號1 至4、6至10、13、14、16至20、22、23、25至30、32、34至37、39、40、43至45、48至51、55至57、62至67、71至87、89、91、92、95、98至100、102至109、112、113、115至119、121、122、124至129、131、132、134至146、148至151 、154、157、158、160、161、163至171、174、175、177至186、188至196、198、199、201至205、209至216、218至220、222、223、225至232、234、236、238至242、245至258 、260、261、263、265至270、273、274、276至278、283、285至292、294至298、300至307、309至313、315至317、319至321、323至332、334至337、340、341、346、348、350 、351、353至355、361、362、365、366、370、373至376、378至382、384至386、392至397、399至410、415、416、422、423、449、452至455、469、473、475至478、480之物,經鑑定為侵權物品,有鑑定人出具之侵權鑑定及鑑價報告書在卷可稽(見109偵23111卷第117-259頁)。 ㈡、被告方建欽經查扣如附件二所示之物,其中附件二編號1至57 、59至141、143至241之物,經鑑定為侵權物品,有鑑定人 出具之侵權鑑定及鑑價報告書在卷可稽(見109偵23112卷第101-228頁)。 ㈢、被告賴德翔經查扣之防塵套束裝鉗1支、起子型油封拉拔器4支、十字起子1支、超薄雙開口扳手1支,經鑑定為侵權物品,有鑑定人出具之侵權鑑定及鑑價報告書在卷可稽(見109 偵23117卷第161-176頁)。 四、上開物品既經鑑定為侵害商標權之物,自應依法宣告沒收。此部分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聲請意旨雖請求銷燬上開物品,然與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未合,應屬誤植,爰不另為銷燬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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