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安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安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352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5213號被告陳安琪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而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 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職權沒 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適用。另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 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甚明,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55條之37 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準用之。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 偵字第352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 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查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又本件被告之住所地、扣案物所在地均在臺中地區,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日本動畫公司委託香港商東友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出具之商品鑑定報告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及扣押物品照片與商標審定號對照表等在卷可憑(見109 年度偵字第35213卷第97至121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屬於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7、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仿冒「櫻桃小丸字」商標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廚房圍巾 2件 臺中地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278號 2 鏡子 7件 3 袋子 2件 4 化妝包 5件 5 零錢包 6件 6 收納包 2件 7 貼紙 2件 8 貼紙 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