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涂家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7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家源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陳曉芃律師 被 告 詹宗叡 彭一修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郭德田律師 被 告 林家樑 陳怡珊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宏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47、15406、27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5主 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庚○○、己○○、乙○○、戊○○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丙○○具有水電方面之專長,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庚○○、己○○分別係光冕健身有限公司(下稱光冕公司)、邁 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邁斯公司)之負責人,緣邁斯公司經營「MAX FITNESS CLUB」健身俱樂部,光冕公司於民國108 年7月30日與邁斯公司簽署加盟合約,約定光冕公司加盟「MAX FITNESS CLUB」健身俱樂部,營業處所位於臺中市○○區○ ○○○路0號。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行使 偽造準特種文書之犯意,於上開健身俱樂部108年9月底開幕前某日,在上開健身俱樂部,拆除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所製作之用以表示電度表經檢定合格之「同」字鉛封,打開電度表玻璃罩,再彎曲電表內部齒輪,致使計量失準,加工後再將玻璃罩裝回電表座,以封印字模夾壓鉛塊製作偽造之同字鉛封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同字鉛封之公信力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對電能供應管理之正確性,而接續竊取台電公司供應之電能(用電戶名、電號、用電地址及追償電費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因此獲取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報酬。 ㈡乙○○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民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民豐公司)之負責人,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竊盜之犯意,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民豐公司,打開電度表箱,在1S與3S電纜線中間以銅導線短路,致使計量失準,而接續竊取台電公司供應之電能(用電戶名、電號、用電地址及追償電費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因此獲取2萬元之報酬。 ㈢林員麗(所涉加重竊盜等部分,由檢察官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係址設臺中市○○區○○路○○巷000號、192號通琦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通琦公司)之負責人,其於000年0月間經由乙○○ 之介紹認識丙○○後,丙○○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 洲」之成年男子(無積極證據證明未滿18歲)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10年3月15日某時許,在通琦公司,拆除同字鉛封,打開電度表玻璃罩,再加工電度表內電流結線,致使計量失準,加工後再將玻璃罩裝回電表座,以封印字模夾壓鉛塊製作偽造之同字鉛封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同字鉛封之公信力及台電公司對電能供應管理之正確性,而接續竊取台電公司供應之電能(用電戶名、電號、用電地址及追償電費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丙○○因此取得60萬元 之報酬後,給付18萬元之介紹費予乙○○,自己分得5萬元, 其餘款項則均交予「阿洲」。 ㈣光冕公司於000年0月間,自邁斯公司買斷「MAX FITNESS CLU B」健身俱樂部之經營權,先前加盟合約關係即已消解。丙○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6、7月 間某日,在址設新竹縣○○市○○○路000號1樓之「MAX FITNESS CLUB」健身俱樂部中正店,破壞封印鎖打開電表箱,以夾 子敲歪齒輪軸,致使咬合不正、計量失準,而接續竊取台電公司供應之電能(用電戶名、電號、用電地址及追償電費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因此獲取6萬元之報酬。 ㈤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行使偽造準特種文 書之犯意,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戊○○位於臺中市○○區○○○ 街00號2樓住處、其所經營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 樓之烘培工作坊及其所經營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之網咖 ,或破壞電表內部齒輪,並製作偽造之同字鉛封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同字鉛封之公信力及台電公司對電能供應管理之正確性,或於1S與3S電纜線中間以銅導線短路,致使計量失準,而接續竊取台電公司供應之電能(用電戶名、電號、用電地址及追償電費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因此獲取11萬元之報酬。 ㈥嗣台電公司台中區營業處人員於110年4月29日上午,會同員 警至通琦公司稽查,得知丙○○曾為通琦公司改裝電表,員警 再於同年12月27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丙○○斯時位於臺 中市○○區○○路00號6樓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 示之物,經丙○○告以曾至其他處所改裝電表,再經台電公司 派員稽查,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台電公司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各項證據資料中屬於被告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被告 丙○○、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 用(見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76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75至480頁),且被告丙○○、辯護人及檢察官於調查證據時,已 知其內容及性質,皆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關聯性,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證據核屬適當,依前揭規定,應有證據能力;又以下所引用各項非供述證據,經查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應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 院卷第491頁),核與證人林員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 節(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7144號卷【下稱 他卷】第23至26、107至114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庚○○、乙 ○○、己○○、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見他卷第107 至114、119至122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47號卷【下稱偵947卷】第147至153、165至171、195至203、237至241、277至282、293至296頁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406號卷【下稱偵15406卷】第33至37頁)均 相符合,並有本院110年聲搜字第1777號搜索票(見偵947卷第55至5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947卷第59至65頁)、搜索現場 及扣押物品照片(見偵947卷第69至73、135至145、261至275、453頁)、追償電費計算單、用電實地調查書及稽查照片(見偵947卷第345至353、355至363、367至373、377至387 、389至393、395至399、401至411、413至419、421至427頁及偵15406卷第47至77頁)、「MAX FITNESS CLUB」健身俱 樂部加盟合約書、健身事業合作契約(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307號卷第203至209頁)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丙○○上開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丙○○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竊盜罪章之罪,以動產論,刑法第323條定有明文。是以,倘未經所有人即台電公司之 同意,將該公司之電能私自移入自己支配管領而加以使用,自該當於竊盜罪之構成要件。又若剪開台灣電力公司用電戶電表外箱封印鎖,其內之電表上所裝置檢定鉛封上之「同」字乃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所製作,用以表示該電表經檢定合格加封,該電表封印鉛塊為表示一定用意之符號。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係受國家所屬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從事與該局之權限:「檢定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電度表),並賦予通過者合格印證」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依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定義,屬公務員之性質,其於職務上製作之「同」字封 印鉛塊,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10條第3項規定,固具有 準公文書性質,惟依度量衡法第20條規定,該檢定合格之印證僅為法定度量衡器得為計量使用、備置、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許可憑證,為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即 屬準特種文書。 ㈡是核被告丙○○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3條、第3 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 為,係犯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2條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如 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如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為,係犯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2條之 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丙○○如犯罪事實欄 一㈠、㈢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3條、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 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容有未合,惟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變更起訴法條。被告丙○○偽造準特種文書後復持以行 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丙○○與「阿洲」就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犯行,具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本案被告丙○○以違法改 裝電表之方式分別持續竊取台電公司供應之電能,各係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於密接之時、地為之,且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均僅論以一罪。被告丙○○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㈢、㈤所示犯行,均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竊盜罪及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竊盜罪。被告丙○○所犯上開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㈢被告丙○○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 第11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6年7月4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各1份(見本院卷第29至33、449、450頁)附卷足憑,是被 告丙○○於上述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 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復審酌被告丙○○本案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犯後態度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詳後述㈣),認本案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所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丙○○加重最低本 刑,即致生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故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丙○○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因貪圖一己私 慾而為本案竊電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丙○○犯後已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 人台電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兼衡以被告丙○○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所生危害及 其自陳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板模工作、月收入約2至3萬元、離婚、有2名成年子女、需要扶養母親、勉持之 家庭經濟狀況、身體沒有重大疾病(見本院卷第495頁)等 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併審酌被告丙○○所犯數罪之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於併合處 罰時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之物,均係被告丙○○所有並供其 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 被告丙○○各該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 ㈡被告丙○○因本案犯行而獲取之報酬,乃其犯罪所得,均未據 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 丙○○各該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其餘扣案物,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證與被告丙○○本案犯行 有關,自均無從宣告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己○○、庚○○與被告丙○○共同為犯罪事實 欄一㈠所示犯行;被告乙○○與被告丙○○共同為犯罪事實欄一㈡ 所示犯行;被告乙○○與被告丙○○、「阿洲」等人共同為犯罪 事實欄一㈢所示犯行;被告庚○○與被告丙○○共同為犯罪事實 欄一㈣所示犯行;被告戊○○與被告丙○○共同為犯罪事實欄一㈤ 所示犯行。因認被告己○○、庚○○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均涉 犯刑法第323條、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及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被告乙○○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涉犯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嫌;被告乙○○就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涉犯刑法第323條 、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及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被告庚○○就犯罪事實 欄一㈣部分涉犯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 告戊○○就犯罪事實欄一㈤部分涉犯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及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 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庚○○、己○○、乙○○及戊○○均不知悉本案被告丙○○ 係以「違法」改裝電表之方式來節電,其等亦均無水電方面之相關從業經驗及專業知識等情,業據被告庚○○、己○○、乙 ○○及戊○○於本院審理中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492、493頁) ,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足證其4人確知被告丙○○係以「違法」 改裝電表之方式來節電,依罪疑惟輕原則,尚難認被告庚○○ 、己○○、乙○○及戊○○主觀上確具不法所有之意圖及竊盜之犯 意,自無從率對其4人以上開罪責相繩。 四、綜上所述,本案此部分依公訴人所舉事證,並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之程度,尚難遽為被告庚○○ 、己○○、乙○○及戊○○有罪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 據足證其4人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此部分犯行,既不能證明 其4人犯罪,依上開說明,自均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12條、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323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提起公訴,檢察官甲○○、丁○○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3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 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 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犯行 丙○○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犯行 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犯行 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 編號 用電戶名 電號 用電地址 追償電費(新臺幣) 1 光冕公司 0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號1樓 108萬856元 00000000000 同上 35萬603元 0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號1樓 41萬8,178元 2 張添新 0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000號前80米 82萬7,864元 3 通琦公司 0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巷000號 161萬2,256元 0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巷000號 212萬8,069元 4 李嬌妹 00000000000 新竹縣○○市○○○路000號1樓後段 201萬4,530元 00000000000 新竹縣○○市○○○路000號1樓前段 191萬4,555元 5 愛情萬歲婚紗攝影館詹淑蘭 0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00號 239萬8,476元 藍鳳燕 0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00號2樓 11萬9,450元 王文明 0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99萬8,304元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插座總成8個 2 偽造同字鉛封鑄模1盒 3 偽造同字鉛封鑄模50顆 4 同字鉛封鉛塊1包 5 偽造同字鉛封1包 6 同字鉛封銅絞線1組 7 同字鉛封壓接鉗2支 8 銅字鉛封壓接鉗基座4個 9 改造封印鎖固定鉗1支 10 剝線鉗1支 11 絕緣鑷子2支 12 絕緣尖嘴鉗3支 13 端子1條 14 端子退針器1組 15 電阻1包 16 熱縮套管2條 17 快乾1條 18 焊錫1捲 19 焊錫油1個 20 電子產品(三用鉤表)1個 21 電子產品(刻模機)1台 22 電子產品(刻模機)1台 23 封印鎖鐵撬7個 24 智慧型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25 智慧型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