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903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蔡宗儒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郡庭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郡庭於民國110年7月20日下午5時4分許,入住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告訴人厚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挪威森林漫活休閒旅館806號客房,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110年7月20日下午5時4分許至翌日(21)凌晨0時許間之某時許,持滅火器噴灑上開客房內之物品,造成客房內之65吋電視機、35吋電視機、55吋電視機各1台之主機板為滅火器乾粉腐蝕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就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出之告訴,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11年10月6日向本院具狀撤回上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6至48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宗儒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