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謝郡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9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郡庭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郡庭於民國110年7月20日下午5時4分許,入住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告訴人厚億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挪威森林漫活休閒旅館806號客房,竟 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110年7月20日下午5時4分許至翌日(21)凌晨0時許間之某時許,持滅火器噴灑上開客房 內之物品,造成客房內之65吋電視機、35吋電視機、55吋電視機各1台之主機板為滅火器乾粉腐蝕而不堪使用,足生損 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就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出之告訴,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11年10月6日向本院具狀撤回上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6至48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件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